4.7 基础埋置深度
4.7.1 基础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1 厂房的功能和工艺要求,有无地下室、地下设施和设备基础;
2 基础形式和构造;
3 相邻建筑物基础类型和埋置深度;
4 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5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6 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7 厂区腐蚀性介质的性质和环境条件。
4.7.2 厂房基础的埋置深度应结合上部结构布置和工程地质条件,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地基稳定性、地基承载力和变形条件下宜浅埋。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0.5m。
2 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须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使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的措施。
3 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的岩层上时,应要求施工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
4 有腐蚀性环境厂房的基础埋置深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有关规定。
4.7.3 高度超过24m的多层厂房,基础的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时,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厂房总高度的1/15;
2 采用桩基础时,桩基承台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厂房总高度的1/18。
4.7.4 在既有建筑物邻近新建厂房时,新建厂房基础的设计应计入对既有建筑物基础的影响,应包括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等。新建厂房基础的埋置深度不宜大于相邻既有建筑物基础的埋置深度,并应复核对既有建筑物基础的影响。当新建筑物基础埋置深度需要大于相邻既有建筑物基础的深度时,新旧相邻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净距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既有建筑物基础类型(形式)和荷载大小确定。
4.7.4 在确定基础埋置深度时,应保证相邻既有建筑物在施工期间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为避免新建工程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设计时应通过计算,包括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确定新建工程与既有建筑物基础之间的安全距离。一般情况下,宜使新设计的基础不深于相邻既有建筑物基础,当必须深于原有建筑物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根据荷载大小和土质情况,这个距离约为相邻基础底面高差的1~2倍。如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施工措施或加固支护措施,以避免开挖新基础时,使原有基础的地基松动。
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分段施工、加设临时加固支撑、打板桩、地下连续墙或加固既有建筑物的地基等有效措施,保证既有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 上一节:4.6 基础设计
- 下一节:4.8 天然地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