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 GB51055-2014
4.8 天然地基基础
4.8.1 天然地基基础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等的有关规定;抗震设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4.8.2 地基承载力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桥式吊车的单层厂房,厂房柱基础底面不宜出现零应力;工作级别A4及以上的厂房柱基础,不得出现零应力。当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200kPa时,对起重量不小于75t的厂房柱基础和起重量不小于15t的露天栈桥柱基础,其土压力图形应为梯形,基底最小应力不应小于最大应力的25%。
2 贮仓的支承结构柱基础,高度不小于24m,且高宽比大于4的多层厂房柱基础底面,不宜出现零应力。
3 除本条第1、2款规定外的高度不小于24m的多层厂房,以及抗震设计时单层厂房和多层厂房,柱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
4.8.3 抗震设计时,厂房天然地基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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