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一般规定
8.1.1 索道工程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 索道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备材料清单以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机电设备产品合格证;
3 钢结构产品合格证或现场制作单位的质量证明文件,焊缝检查记录和预组装合格证;
4 钢丝绳产品质量证明书;
5 标有各测量桩点实测位置与实测标高的测量资料。
8.1.2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复杂程度编制。
8.1.3 安装工程开始前,应复验与安装有关的土建基础工程,不合格的土建基础不得安装。
1 钢结构和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2 采用锚栓预埋装置的支架基础和其他基础,锚栓预埋应准确定位、测量合格并应固定牢固后方可浇灌混凝土。
8.1.4 钢结构的运输与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件应便于运输。客运索道钢结构宜采用热镀锌处理。附件及联接零件应单独进行标记。
2 钢结构在存放和搬运时,应能防止产生永久性变形,不得积水,并应防止底漆或热镀锌层的脱落。
8.1.5 索道工程施工前,应对安装设备及钢结构进行验收,不满足设计要求的产品不得交付安装。
8.1.6 机械设备的检查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运输与保管过程中不能防止灰尘或杂物进入运动部位的机械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解体检查和二次清洗,宜重新更换全部润滑剂;
2 机械设备安装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有关规定。
8.1.7 电气设备的检查、保管、施工和安装,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有关要求。
8.1.8 钢丝绳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载索和牵引索各种套筒的楔接或铸接以及运载索和牵引索的编接应满足质量要求;
2 套筒的分布位置及试验记录、套筒楔接或铸接的操作记录、运载索或牵引索的编接记录、检查结果、操作及检查人员均应记录。
8.1.1 安装工程开始之前,建设单位要将本条所列的技术文件提交施工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安装及维修的质量控制文件。
8.1.2 索道施工具有以下特点:线路较长、地形复杂、设备分散、场地狭窄、运输困难,一般没有公路及专用电力线路、施工条件较差而施工质量要求较高。因此,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索道类别、建设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地形与气象条件、五通一平等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作为指导安装工作的主要技术文件。
我国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并制定《安全生产法》,用以规范生产安全。此外,由于客运索道多建在风景名胜区,因而,需要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方案。
对于规模不大、技术不太复杂的客运、货运索道,可以用施工方案代替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以简明扼要的形式,解决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中的有关问题,特别是在山地条件下安装钢丝绳、大型钢结构、各主要设备和在索道联动调试时的有关问题。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客运、货运索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该编写解决山地运输问题的施工专用索道的有关内容。
8.1.3 作为施工中的一般工序,安装单位开始安装前,建设单位要向安装单位提供索道土建部分的验收文件,安装单位依据土建部分的验收文件,对索道土建部分进行复验,以确认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否则不得进行安装。即使土建施工与安装施工为同一施工单位,复验工作也应该照常进行。此项工作对提高验收质量、保证安装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索道正常运行等方面均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索道中心线是各种钢结构、各主要设备和所有钢丝绳安装时的基准,验收时需要对各中心标志进行检查。检查时以原始测量桩点为基准,进行一次性检查,以免产生较大的误差。
站房和线路基础要同时验收。施工单位在对与安装有关的土建部分验收时,如发现有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偏差的预埋件或基础,安装前按设计单位的整改意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彻底纠偏后,方可安装。
本标准表8.1.3中的第11项,一组预埋锚栓之间的距离,需要在各预埋锚栓的根部和顶部两处分别测量。预埋锚栓标高在本标准中均规定其偏差为零或正值,即露出部分只能大于设计值而不能小于设计值,故统一规定为0至+20mm。
本标准表8.1.3中的第12项,预埋件标高涉及众多设备安装的标高及安装精度,故只规定负值方向的偏差,避免统一标高平面上的预埋件高低差过大,降低安装精度。
8.1.4 本条对钢结构的运输与存放做出了规定。
1 目前,由于国内施工专用索道的最大单件运输重量尚未超过4000kg,如果独立构件质量过重或体积过大,则应当分解成便于运输的构件。
2 钢结构一般按照建设单位与安装单位共同商定的进场顺序,运至施工组织设计所规定的安装场地或距安装场地最近的堆放场地,以便缩短二次搬运的距离,减少运输过程中的变形,加快施工进度。
8.1.5 本条规定安装单位在安装前需对设备及钢结构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不能交付安装。钢丝绳在展开过程中,当发现质量问题时,不能继续安装。对发现的问题,需经有关单位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并妥善解决后,才能继续施工,施工单位不能擅自处理。
8.1.6 本条对机械设备的检查与安装做出了规定。
1 机械设备(如驱动装置的主轴装置、液压站、润滑站、电动机、减速器、液压制动器等;客车、货车的抱索器、防摆器、减振器等)在制造厂家调试合格后,按成套方式进行供应、运输、保管及安装,对保证施工质量和加快施工进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凡是能够整体运输的设备都不拆零。尺寸太大的设备应当按设计分解成便于运输的独立部分。在运输与保管过程中应当防止灰尘或杂物进入机械设备的运动部位,尽量避免在安装时解体检查和二次清洗。
2 机械设备安装的通用部分,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有关规定执行,有特殊要求时还需同时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8.1.7 现行国家有关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标准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二及验收规范》GB 5017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等,施工安装时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