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雨水利用
9.0.1 钢铁企业宜自建雨水收集、储存、处理、输配等雨水利用设施。
9.0.2 雨水利用不宜作为主要供水水源。
9.0.3 雨水利用系统应由下列设施组成:
1 雨水截洪沟、雨水管渠等雨水收集设施。
2 雨水储水池或水塘、水库等雨水存储设施。
3 雨水净化处理设施。
4 净化雨水给水管道。
9.0.4 雨水不宜与工业废水混合处理。
9.0.5 雨水净化处理设施可根据地理条件建于钢铁企业生产区域外部。雨水存储设施至雨水净化处理设施应采用管道输送。
9.0.6 雨水净化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宜达到工业新水要求。
9.0.1 多雨地区或严重缺水的地区应进行雨水资源开发利用。多雨地区的雨水水质较好,一般进行简易澄清+过滤处理即可用作工业新水使用;严重缺水地区进行雨水资源开发利用是水资源开发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具有长远意义。
国家鼓励企业进行雨水资源开发利用,并不计入企业吨钢用水考核指标。因此,本条强调雨水利用设施是指企业自建雨水利用设施。对于地方政府建设的水库、湖泊、雨水引水工程等不属于企业雨水利用工程范围,地方政府提供的雨水是市政供水资源,是有偿使用的水资源,要计入企业吨钢用水考核指标。
9.0.2 从生产供水水源安全性考虑,因雨水受季节影响较大,不宜作为主要或唯一的供水水源。
9.0.3 本条规定了雨水利用系统最基本的设施组成。
9.0.4 雨水水质较好,处理工艺简单,成本低;而工业废水水质成分复杂,处理难度大、成本高。因此,二者不宜混合处理。
9.0.5 当雨水收集、储存设施距离企业较远时,雨水净化站可就近建于收集、储存的地区。储存、净化站、厂区三者之间的雨水或净化雨水输送应采用管道输送,不宜采用沟、渠输送,以减少雨水蒸发、渗漏等损失。
9.0.6 雨水净化站处理出水一般用作工业新水。考虑雨水量季节性较强,其净化设施一般不再考虑深度处理,以避免大量净化设备在非雨季节闲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