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废水回收利用
8.0.1 工业废水回收利用系统应包括工业废水排水管网、浓含盐废水排水管网、废水处理设施、回用水给水管网、浓含盐回用水给水管网等设施。
8.0.2 新建钢铁企业工程项目(生产车间)工业废水不应排入雨水排水管道。
8.0.3 新建钢铁企业工业废水、浓含盐废水应分别排至相应废水处理设施。现有钢铁企业工业废水、浓含盐废水混合排放时宜增设单独浓含盐废水排水管道。
8.0.4 当厂区排水管网的总排出口分散,且废水不能自流至废水处理站时,应分别建设提升泵站及有压排水管道;当现有厂区排水管网为生产排水与雨水的合流制排水管网时,提升泵站应设有雨水溢流的设施。
8.0.5 软化水、除盐水处理车间排放的浓含盐废水及废水处理站进行膜深度处理产生的浓含盐废水,应排入浓含盐废水排水管道。
8.0.6 浓含盐废水应单独处理,其产品水应单独由浓含盐回用水给水管道输送至用户。
8.0.7 新建钢铁企业厂区生活污水应单独收集、输送、处理和回用;当市政建有污水处理厂可按纳企业厂区生活污水时,企业厂区可不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站。当现有钢铁企业厂区排水采用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合流制排水时,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宜一起处理回用。
8.0.8 浓含盐回用水宜用于高炉炉渣处理、钢渣处理、燃煤锅炉房冲渣、原料场、烧结、粉灰加湿等用户。在浓含盐回用水不能被完全利用之前,上述用户不宜直接使用工业新水、工业废水及其回用水或其他系统的串级补充水。
8.0.9 工业废水经一级强化处理产生的回用水水量大于用户可直接使用的用水量或其水质中含盐量不能满足用户直接使用要求时,应进行部分或全部深度处理后回用。
8.0.10 废水深度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工业新水、软化水或除盐水的水质时,其出水应直接接入厂区相应的工业新水、软化水或除盐水供水管网。
8.0.1 本条强调工业废水回用系统最基本的设施组成,并把厂区的工业废水排水管网也纳入废水回用系统,形成从收集、处理到输配、供给的完整独立废水回用系统。
考虑浓含盐废水回用水盐含量较高,使用范围受限制,用量较少,多余废水必须排放。因此,本条规定废水回用系统单独设计浓含盐废水排水管网、浓含盐回用水管网,相应进行单独回收处理,以便控制浓含盐废水量,最大限度将浓含盐废水回收利用。
8.0.2 为使工业废水全部回收利用,并防止雨水排水收纳水体被工业废水污染,本条规定工业废水不得排入雨水排水管道。
8.0.3 软化水、除盐水制备车间离子交换工艺产生的再生废水或膜反渗透工艺产生的浓含盐废水,以及废水处理站当采用膜深度处理时产生的浓含盐废水,均应排入浓含盐废水排水管道,以便回收利用。
该部分浓含盐废水即使只有部分回收利用,多余的水也不得排入全厂工业废水管道,应单独处理达标外排。
8.0.4 为最大限度回收利用厂区工业废水,厂区工业废水应全部排至废水处理站进行回收处理。现有钢铁企业排水管道排出厂区的主排水口一般布置较分散,且不能自流至废水处理站,回收设计时应考虑分别建提升泵站,并采用有压输送至废水处理站,以减少输水管网的渗漏损失。
当现有厂区排水采用生产排水与雨水合流制排水时,为保证废水处理站处理设施运行平稳,排水提升泵站只考虑提升生产排水和少部分雨水送至废水处理站,多余雨水不进入废水处理站,而靠提升泵站雨水溢流设施外排。
8.0.5、8.0.6 浓含盐回用水用户较少,用量相对较小,水质要求不高。因此有针对性地进行浓含盐废水单独处理、单独输送,可有效控制浓含盐废水量及其回用水量,使该废水达到充分利用。要避免与其他废水混合处理,防止扩大浓含盐废水量或回用水产量,致使浓含盐回用水不能完全利用,而造成不必要的外排。
8.0.7 生活污水有机物含量较高,一般不宜和工业废水一起处理,应单独处理。考虑生活污水水量较小,当厂区外市政建有污水处理厂,并可接纳企业厂区生活排水时,可不考虑厂区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厂区生活污水可直接排入市政生活污水排水管网,由市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考虑现有厂区排水管网一般为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的合流制排水,改造实施分流制排放不现实。因此,在技术可行时,可考虑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一起处理回用。
8.0.8 浓含盐回用水水质相对较差,可使用的用户有限,一旦使用不完,多余部分只能外排。因此,能用浓含盐回用水的用户宜优先考虑浓含盐回用水的使用,只有浓含盐回用水不够用时才可考虑使用其他水质的水。
8.0.9 废水进行深度处理(如膜处理),可改善提高回用水水质(如制备工业新水、软化水、除盐水等),拓宽使用范围,使废水达到最大限度的回用。
8.0.10 废水深度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工业新水、软化水或除盐水的水质时,不必再单独敷设供水管网,应与厂区工业新水、软化水、除盐水供水管网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