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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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B类水塔抗震鉴定

11.3.1  本节适用于普通类型的独立水塔。

11.3.2  B类水塔抗震鉴定时,检查重点及外观和内在质量要求,应分别按本标准第11.2.3条和第11.2.4条的规定执行。

11.3.3  钢筋混凝土筒支承水塔的构造,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筒壁的竖向钢筋不应小于12,间距不应大于200mm,搭接长度不应小于40倍钢筋直径。

    2  筒下部的门洞,宜有钢筋混凝土门框。

    3  筒的窗洞和孔洞周围,应有不少于212的加强钢筋。

11.3.4  钢筋混凝土支架水塔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架的横梁应有较大刚度,梁内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40倍钢筋直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且梁端在1倍梁高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2  水柜以下和基础以上各800mm的范围内,以及梁柱节点上下各1倍柱宽并不小于1/6柱净高的范围内,柱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8、9度时,柱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

    3  水柜下环梁和横梁的梁端应加腋;8、9度时,高度超过20m的水塔,沿支架高度每隔10m左右宜有钢筋混凝土水平交叉支撑一道,支撑截面不宜小于支架柱的截面。

11.3.5  砖筒支承水塔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筒支承水塔的砖筒壁配筋,应按计算确定,其实际配筋范围和配筋量应符合表11.3.5的要求。

    2  砖筒壁内钢筋的搭接与锚固,应符合本标准第11.1.6条第4款的规定。

    3  7度时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的砖筒壁,宜有不少于4根构造柱,构造柱截面不宜小于240mm×240mm,其他构造应符合本标准第5.3.4条第3款的规定。

    4  沿筒身高度每隔4m左右宜有圈梁一道,其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80mm,宽度不宜小于筒壁厚度的2/3且不宜小于240mm,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50mm。

    5  砖筒下部的门洞上下应各有钢筋混凝土圈梁一道,门洞两侧宜设钢筋混凝土门框或砖门框;其他洞口上下应各配38钢筋,且两端伸入筒壁不应小于1m。

11.3.6  Ⅱ~Ⅳ类场地的柱支承水塔基础,宜为整片或环状基础,独立基础应有基础系梁相互连接。

11.3.7  B类水塔的下列构件符合本节构造要求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其他情况,应按本标准第11.3.8条规定进行下列抗震验算:

    1  水塔的水柜,但不包括8度时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支架式水塔水柜的下环梁。

    2  7度时Ⅰ、Ⅱ类场地的钢筋混凝土支架,容积不大于50m3且高度不超过20m的砖筒支承水塔的筒壁,容积不大于20m3 且高度不超过7m的砖柱支承水塔的柱和梁。

    3  7度时和8度时Ⅰ、Ⅱ类场地的钢筋混凝土筒支承水塔的筒壁。

11.3.8  水塔的抗震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塔的截面抗震验算,应考虑满载和空载两种情况;支架式水塔和平面为多角形的水塔,应分别按正向和对角线方向进行验算;较高水塔的竖向地震作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计算。

    2  水塔的水平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支架水塔和类似的其他水塔,相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底部地震弯矩可按下式确定:

M0=α1(GiGts)H0     (11.3.8)

    式中  M0——水塔底部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弯矩;

         α1——相应于水塔基本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按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取值;

         Gi——水柜的重力荷载代表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取值;

         ——弯矩等效系数,等刚度支承结构可采用0.35,变刚度支承结构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0.25;

         Gts——水塔支承结构和附属平台等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H0——基础顶面至水柜重心的高度。

    2)较低的筒支承水塔可采用底部剪力法;

    3)较高的砖筒支承水塔或筒高度与直径之比大于3.5时,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条文说明

    按89规范的规定新增B类水塔的鉴定要求,并列出89规范的验算公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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