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52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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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移动式同声传译室

3.5.1  移动式同声传译室应采用防静电、无味和难燃的材料,内表面应吸声。

3.5.2  移动式同声传译室空间应满足规定数量的翻译员并坐、进出不互相干扰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间宽敞时宜采用标准尺寸。一个标准的移动式同声传译室的内部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或两个翻译员时的宽度应大于或等于1.60m,三个翻译员时的宽度应大于或等于2.40m。

       2)深度应大于或等于1.60m。

       3)高度应大于或等于2.00m。

      2  因空间限制不能应用标准尺寸时,一个或两个翻译员使用的移动式同声传译室的宽度应大于或等于1.50m,深度应大于或等于1.50m,高度应大于或等于1.90m。

3.5.3  移动式同声传译室的混响时间应符合本规范第3.4.3条的规定。

3.5.4  移动式同声传译室墙壁计权隔声量宜大于18dB(1kHz)。

3.5.5  移动式同声传译室的门应朝外开、带铰链,不得用推拉门或门帘;开关时应无噪声,并且门上不应有上锁装置。

3.5.6  移动式同声传译室的前面和侧面应设有观察窗。前面观察窗应与同声传译室等宽;中间垂直支撑宽度宜小,并不应位于翻译员的视野中间。侧面观察窗由前面观察窗向侧面延伸不应小于0.60m,并超出翻译员工作台宽度0.10m以上。观察窗的高度应大于0.80m,观察窗下沿距翻译员工作台面不应大于0.10m。

3.5.7  移动式同声传译室的通风系统每小时换气不应小于7次。通风系统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室内背景噪声不宜大于40dB(A)。

3.5.8  翻译员工作台的长度应与移动式同声传译室等宽,宽度不宜小于0.50m,高度宜为0.73m±0.01m;腿部放置空间高度不宜小于0.45m。工作台面宜铺放减振材料。

3.5.9  移动式同声传译室照明应符合本规范第3.4.9条的规定。

3.5.10  翻译员的座椅应符合本规范第3.4.1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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