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施工
4.2.1 施工应按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需变更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A中表A.0. 2,并应经原设计单位批准后再施工。
4.2.2 红外辐射单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红外辐射单元可采用吊装、壁装或流动安装方式。
2 红外辐射单元不应直接面向窗户。
3 红外辐射单元安装的高度和投射角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接收盲区。
4 红外辐射单元进行初步安装后,应通电检测各项功能,音频接收质量应符合表3.2.1中对计权信号噪声比的要求。固定应牢固、可靠。
5 红外辐射单元安装完毕后,应清洁辐射单元的光辐射面。
4.2.3 传输管线槽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6节的规定。
4.2.4 电缆桥架和线槽敷设线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的形式、规格应与设计要求相符。
2 线缆的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应扭结,不应受外力挤压。
3 中间应无接头。
4 在暗管或线槽中敷设线缆后,应在通道两端出口处用填充材料进行封堵。
5 线缆的两端应贴有标签,并标明编号,书写应清晰。标签应选用不易破损材料。
6 电缆沿支架或在线槽内敷设时,应在下列各处牢固固定:
1)电缆垂直排列或倾斜坡度超过45°时的每个支架上;
2)电缆水平排列或倾斜坡度不超过45°时,每隔1个~2个支架上;
3)在引入接线盒及分线箱前150mm~300mm处。
4.2.5 线缆穿管前应检查管路是否畅通,金属管管口应无毛刺。
4.2.6 金属管和硬质塑料管管道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装拉线盒;相邻拉线盒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路平直时,不应超过30m。
2 两个拉线盒之间有1个转弯时,不应超过20m。
3 两个拉线盒之间有2个转弯时,不应超过15m。
4 两个拉线盒之间有3个转弯时,不应超过8m。
4.2.7 垂直敷设的线管当垂直部分距离超过10m时,应设置固定穿线的接线盒,并应用绝缘线夹将导线固定在盒内。
4.2.8 在不进入盒(箱)内的垂直管口穿入导线后,应将管口做密封处理。
4.2.9 管线敷设时,隐蔽工程应做好随工验收,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 0. 3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
4.2.10 控制室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的有关规定。
2 控制室所配备的控制台、机柜、机架应选用符合国标的定型产品。
3 机柜、机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有关规定。
4 各类跳线、线缆终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有关规定。
5 控制台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台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控制台应安装在水平的地面上,应平稳、可靠、牢固。
3)附件应完整、无损伤;螺丝应紧固;台面应整洁,并无划痕。
4)控制台内接线应布置合理、整齐,接插件和设备接触应可靠,设备安装应牢固。
5)控制室的出线口宜在控制台或机柜的下方。
6 控制室的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4.2.11 系统的防雷和接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