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应力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42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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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预应力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engineerings of prestressed concrete pavement

GB 50422-201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8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预应力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22-2017,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5、4.2.5、4.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422-200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2月21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有7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路面结构设计,材料,施工要求,质量验收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将预应力混凝土路面交通等级由四级改为五级,增加了极重级交通荷载,调整了三、四级公路的设计基准期;

        2.提高了预应力混凝土路面设计安全等级要求,并相应地调整了路面结构的目标可靠指标和目标可靠度;

        3.增加了预应力混凝土路面结构极限状态表达式作为路面结构设计验算公式;

        4.明确了预应力混凝土路面质量验收指标;

        5.在附录预应力混凝土路面面板应力分析中,增补了极限状态下荷载应力计算公式,修订了最大温度梯度时混凝土板的温度翘曲应力计算公式。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东南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东南大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四牌楼2号,邮政编码:210096)。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东南大学

        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东大现代预应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公路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黄卫 钱振东 吕志涛 冯健 郭宏定 何家发 张健康 张晋 朱卫国 陆志东 牛赫东 张强 栾文彬 伍石生 陈磊磊

    主要审查人:张汎 郝培文 查旭东 李国芬 钱永久 陈团结 冯大斌 曹亚东 谌润水 彭爱红

条文说明

    《预应力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422-2017,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2月21日以第1484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预应力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422-200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东南大学,参编单位是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南京东大现代预应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新筑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和西安公路研究所,主要起草人是黄卫、吕志涛、郭宏定、钱振东、钱国超、张健康、冯健、栾文彬、张晋、牛赫东和伍石生。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①将预应力混凝土路面交通等级由四级改为五级,增加了极重级交通荷载,调整了三、四级公路的设计基准期;②提高了预应力混凝土路面设计安全等级要求,并相应地调整了路面结构的目标可靠指标和目标可靠度;③增加了预应力混凝土路面结构极限状态表达式作为路面结构设计验算公式;④明确了预应力混凝土路面质量验收指标;⑤在附录预应力混凝土路面面板应力分析中,增补了极限状态下荷载应力计算公式,修订了最大温度梯度时混凝土板的温度翘曲应力计算公式。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预应力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近年来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路面领域成熟的新材料、新成果、新技术,同时注意与相关的现行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协调统一。

    为便于广大施工、监理、设计、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预应力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等同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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