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 GB5105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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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改建与扩建工程结构设计原则

A.0.1  改建和扩建工程,应包括延长既有厂房使用年限、改变用途,以及扩建或加固等。

A.0.2  改建和扩建工程结构设计前,应对既有厂房结构进行调查研究和可靠性鉴定。抗震设防区工程尚应进行建筑抗震鉴定。

A.0.3  对既有厂房结构的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阅设计文件和相关原始资料,应包括施工图和相关资料、结构计算书、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等,以及加固、改造图纸和相关资料。

    2  查阅施工文件,应包括竣工图、施工验收记录以及施工过程的隐蔽工程记录和事故处理资料等。

    3  调查厂房使用历史情况,应包括施工、维修、加固、变更用途、变更使用条件和受灾害情况,以及相关厂房使用的检测记录等。

    4  现场调查,应调查既有厂房的现状、实际使用条件、内外环境和存在问题等,以及厂房现状与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查阅的资料是否相符合。

A.0.4  厂房结构可靠性鉴定和建筑抗震鉴定的程序及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等的有关规定。

A.0.5  建造在有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场地的工程,以及抗震设防区建造在抗震不利或危险地段的工程,应根据场地条件进行改建或扩建设计,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A.0.6  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的后续使用年限。后续使用年限应根据厂房的使用历史、当前结构状况、改建和扩建工程建设计划,结合实际需要和可能,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可靠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既有厂房结构,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 

    2  20世纪80年代建造的厂房,宜采用40年或更长;20世纪90年代建造的厂房,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可采用50年。

    3  2001年后建造的厂房,其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A.0.7  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时,应根据调查资料、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资料以及建设单位的工程改建和扩建计划,对既有厂房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和抗灾害能力进行评定。应根据评定结果、使用要求和目标使用年限,结合施工技术条件和施工方法,综合进行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改建和扩建设计方案,应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工期短、少影响生产和施工方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既有承重结构和构件应进行计算分析和验算,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加固或补强。构件的加固和补强方案应保证新增构件与既有结构构件的连接可靠,应形成整体共同工作。

    2  应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3  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4  应采取确保邻近建筑物不受损害的技术措施。

    5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结构或构件,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说明并提出相应的临时性安全措施。

    6  改建和扩建的厂房,在生产的过程中存在有高温、高湿、低温和腐蚀环境时,应提出保证结构安全的防范措施。

A.0.8  对于在既有厂房结构上加层或改变结构体系的工程,新增加的结构和构件宜选择轻质高强的材料和轻型钢结构体系。

A.0.9  既有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和《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等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A.0.2~A.0.7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老的企业常有对原有厂房进行扩建,或对原生产工艺进行改造,或改变厂房功能,需对现有厂房进行改建或扩建的要求。强调对改建、扩建工程应进行详细调查,搜集既有工程的相关基础资料,包括原工程的设计文件和相关原始资料、工程施工文件等,了解既有厂房使用历史情况,并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测和鉴定,包括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对于建造在有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场地的工程,以及抗震设防区建造在抗震不利或危险地段的工程,改建或扩建设计时尚应考虑场地条件,并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相关规定。

    只有经过对原有工程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细致的综合分析,并根据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资料以及改建或扩建设计方案的实际情况,进行结构整体和相关部位的计算和验算,才能提出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改建、扩建设计方案。

    后续使用年限(又称“目标使用年限”),指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厂房结构和构件,不需要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A.0.9  加固方案应根据既有结构的特点和状况及改建或扩建设计方案,结合实际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法,综合考虑技术经济效果,进行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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