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GB51171-2016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7.1 一般规定

7.1.1  光(电)缆线路的走向、端别应符合设计要求。分歧光(电)缆的端别应与主干光(电)缆的端别相对应。

7.1.2  光(电)缆敷设前应进行配盘,配盘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光(电)缆的规格、型号和结构应符合设计规定和路由实际状况。

    2  光(电)缆配盘时应综合考虑,确定合理接头点位置:

        1)直埋光(电)缆接头,应安排在地势平坦、地质稳固的地方;

        2)光(电)缆接头应避开水塘、河渠、桥梁、沟坎、快慢车道、交通道口等地点,不得设在桥上、跨越道路、铁路、河流等跨越范围内;

        3)埋式与管道交界处的接头应安排在人孔内;

        4)架空光(电)缆接头,宜安排在杆旁2m以内或杆上。

    3  光(电)缆配盘结果应按本规范表E.0.1-3的格式记录。

7.1.3  光(电)缆敷设的重叠、增长和预留长度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表7.1.3确定。

表7.1.3  光(电)缆预留长度要求及增长参考值

7.1.4  光缆敷设安装的最小曲率半径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7.1.4  光缆最小曲率半径

    注:D为光缆外径。

7.1.5  电缆敷设安装时曲率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15倍。

7.1.6  硅芯塑料管道敷设安装时曲率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15倍。

7.1.7  电缆在人孔中的预留长度应按下式计算,式中取值应符合表7.1.7的规定。

7.1.8  光(电)缆在各类管材中穿放后,管孔应封堵严实。

7.1.9  光(电)缆敷设中应保证其外护层的完整性,并应避免扭转、打小圈和浪涌等现象发生。

7.1.10  光(电)缆敷设完毕,应保证光纤或缆线良好,光(电)缆端头应做密封防潮处理,不得浸水。对有气压维护要求的光(电)缆应加装气门端帽,充干燥气体进行单段光(电)缆气压检验维护。

7.1.11  直埋光缆金属外护层对地绝缘电阻的竣工验收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12.1.7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7.1.2 光缆的规格、型号和结构应符合设计规定。当采用光纤低压复合电缆(OPLC)、光纤复合架空地线(OPGW)和全介质自承式光缆(ADSS)时,应按电力行业的规定执行。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