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GB51171-2016
7.5 敷设管道光(电)缆
7.5.1 当设计未指定孔位时,孔位选择应从下而上,从两侧往中间,逐层使用。光(电)缆在各相邻管道段所占用的孔位应相对一致,当需改变孔位时,其变动范围不宜过大,并应避免由管群的一侧转移到另一侧。
7.5.2 在管孔内敷设光缆时,应根据设计规定一次性敷设数根塑料子管,子管敷设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封堵管口。
7.5.3 子管不得跨人(手)孔敷设,子管在管孔内不得有接头。
7.5.4 子管在人(手)孔内伸出长度宜为200mm~400mm;本期工程不用的管孔及子管管孔应按设计要求封堵。
7.5.5 人(手)孔内的光(电)缆应按设计固定方式固定牢靠,光缆宜用塑料软管保护。
7.5.6 敷设后的光(电)缆应无扭转、无交叉,无明显刮痕和损伤。
7.5.7 光(电)缆敷设后,管孔和塑料子管均应按设计要求封堵。
7.5.8 光(电)缆出管孔150mm内不得弯曲。
7.5.9 管道光缆在人孔预留长度及固定方式应按设计要求。
7.5.10 人(手)孔内的光(电)缆应安装光(电)缆识别标志或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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