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敷设水底光(电)缆
7.6.1 水底光(电)缆的规格、型号和结构应符合设计规定。
7.6.2 水底光(电)缆应按设计规定的敷设位置及敷设方式敷设。
7.6.3 水底光(电)缆的埋深应符合本规范第5.1.7条规定。
7.6.4 水底光(电)缆的敷设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预留位置及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堤的河流,水底光(电)缆伸出堤外不宜少于50m。无堤的河流,应根据河岸的稳定程度、岸滩的冲刷程度确定,水底光(电)缆伸出岸边不宜少于50m。
2 河道、河堤有拓宽或改变规划的河流,水底光(电)缆应伸出规划堤外不宜少于50m。
3 土质松软易受冲刷的不稳定岸滩部位,光(电)缆应做预留。
7.6.5 光(电)缆在河底的敷设位置应以测量基线为基准向上游按弧度敷设。弧形顶点至基线的距离宜为弦长的10%。当布放2条以上的水底光(电)缆,或同一区域有其他光(电)缆或管线时,相互间应满足设计规定的安全距离。
7.6.6 水底光(电)缆应根据设计分别采取下列方式固定终端:
1 对于一般河流,水陆两段光(电)缆的接头应设置在地势较高和土质稳定的地方,可直接埋于地下,也可设置接头人(手)孔。在终端处的水底光(电)缆部分应设置1个~2个“S”弯,作为锚固和预留的措施。
2 较大河流、岸滩有冲刷的河流或光(电)缆终端处的土质不稳定的河流,除上述措施外,还应当将水底光(电)缆进行锚固。
7.6.7 水底光(电)缆不应在水中设置接头。
7.6.8 水底光(电)缆接头处的金属护套以及铠装钢丝,应保证电气性能、封闭性能和机械强度要求。
7.6.9 敷设水底光(电)缆的通航河流,应按设计文件及航道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过河段的河堤或河岸上设置水线标志牌,划定禁止抛锚区域范围。
7.6.3 穿越河流的水底光(电)缆长度,根据河宽和地形情况,可按表10和表11进行估算或按下式计算。
表10 水底光缆长度估算表
注:实际应用中,应结合施工方法和技术装备水平综合考虑取定。
表11 布放平面弧度增加长度比例表
注:表中L表示布放平面弧度的弦长,f表示弧线的顶点至弦的垂直高度,f/L表示高弦比。
水底光(电)缆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L——水底光(电)缆长度(m);
L1——水底光(电)缆两终端间现场的丈量长度(m);
L2——终端固定、过堤、“S”形敷设、岸滩、预留及接头等项增加的长度(m);
L3——两终端间各种预留增加的长度(m);
L4——布放平面弧度增加的长度(m),可按表11确定;
L5——水下立面弧度增加的长度,应根据河床形态和光(电)缆布放的断面计算确定(m);
L6——施工余量,根据不同施工工艺考虑取定(m)。其中拖轮布放时,可为水面宽度的8%~10%;抛锚布放时,可为水面宽度的3%~5%;埋设布放时,应另行计算;人工抬放时,根据现场情况适当增加余量。
α——自然弯曲增长率,根据地形起伏情况,取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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