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管道组成件的验收,应按设计文件或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执行,应具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文件。管材质量证明文件若为复印件时应加盖供货商的有效印章。当对管道组成件的质量有疑问时,应进行复验,复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4.1.2 不锈钢、低温钢、耐热钢等合金钢管道组成件材质复查方法应采用半定量光谱分析或其他方法;复查的抽样数量应按相同炉批号的5%,且不少于一个管道组成件,若有一个不合格,应加倍抽查,仍有不合格时不得使用,并应做好标记。
4.1.3 设计文件若有低温冲击值要求,管道组成件的质量文件应具有低温冲击韧性试验报告,且应满足设计要求。
4.1.4 钢管及管件经检查发现表面缺陷,可修磨,修磨后的实际壁厚不得小于管子公称壁厚的90%,且不得小于设计文件中规定的负偏差。
4.1.5 运至现场的防腐管及保温管应进行验收,并应核对钢管材质证明书、防腐管质量证明书以及防腐管的标识等。核对后应办理交接手续。
4.1.6 当选用新材料时,新材料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1.1 管道组成件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当设计文件采用国家现行标准时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进行质量验收,具体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油气集输管道组成件选用标准》SY/T 0071-2010的规定。
集输管道线路里程总体而言较短,采购的钢管不可避免存在同一炉批号的钢管被其他工程使用的现象,部分质量证明书不能保证是原件,因此要求供货商应在质量证明文件上加盖其自身的有效印章,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4.1.2 光谱分析仪近年来在检测范围及准确性方面有了长足发展,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分析结果的精度非常高,但光谱分析仪的技术特点无法达到与化学法分析完全一致的技术准确性,因而不具备定量分析功能,因此借鉴其他行业的规定引入了“半定量”这一规定。
在检测过程中若发现不合格品且在加倍抽检中发现仍然不合格时,反映了该批材料在工艺控制方面存在质量问题,为保证产品安全,该批材料在工程中不得使用。
4.1.4 钢材壁厚出现负偏差时,为确保材料安全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计算认可后方可使用。
4.1.5 核对防腐管标识时应检查其防腐等级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
4.1.6 部分新材料在尚无相关标准时,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