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线工程技术规范 GB5092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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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天线工程技术规范

Code for technical antenna engineering

GB 50922-2013

2013-09-06发布    2014-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天线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天线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22-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5、3.0.6、3.0.8、3.0.9、3.0.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9月6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7]126号)的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九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几十年来天线工程施工实践经验,借鉴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完成报批稿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和10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天线工程设计、转台天线的安装与验收、立柱天线的安装与验收、小型天线的安装与验收、卫星接收天线的安装与验收、微波接力天线的安装与验收、移动通信基站天线的安装与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九研究所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建议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九研究所(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88号,邮政编码:71006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九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中电锦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东伟  孙东森  胡海峰  薛长立  阎宏涛 张志孝  杜宝强  张惠芳  孙磊  李俊 林鹏  董锦渊  芦永超  王垚

    主要审查人:仇原鹰  李玉书  伍瑞新  马鸿炜  郑秉孝 胡永辉  赵交成  朱辉  朱杰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天线工程技术规范》GB 50922-2013,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9月6日以第14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天线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的技术标准并广泛吸取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编制从2008年启动至今,经历了近6年、5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项目的启动阶段,主要讨论确定了规范的编制大纲、编制进度、项目组成员及主要编制人员;第二阶段是初稿的编制阶段,根据启动会形成的编制大纲,主编单位及主编人员积极组织,广泛调研,通过多方专业化力量的介入和融合完成了初稿的编制;第三阶段是征求意见稿的形成阶段,在初稿的基础上,项目组对标准逐项内容进行了仔细讨论和研究,并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形成了规范的征求意见稿;第四阶段是送审稿的形成阶段,主编单位把形成的征求意见稿上传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同时通过信函的方式把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发至国内各有关专家书面征求意见,并对收集来的意见进行了汇总整理,形成了规范的送审稿;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报批稿的形成阶段,编制组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的指导下,召集了行业相关专家包括院校、科研、企业等单位的共9名专家对规范进行了审查,审查会专家一致同意通过了对规范的审查,编制组按审查意见对规范进行了修订,最终形成了规范的报批稿。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天线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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