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GB 13456-2012
代替GB 13456-1992
2012-06-27发布 2012-10-01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 第43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八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
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
三、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四、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
五、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
六、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
七、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
八、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 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92)
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2012年6月27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钢铁工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不包括铁矿采选、焦化以及铁合金生产工序。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规定了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钢铁生产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1992)同时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6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