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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 光(电)缆线路工程经初验合格后,应按要求的试运行期组织工程产品试运行。
14.3.2 工程试运行应由维护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的代维单位进行试运行期维护,并应全面考察工程质量,发现问题时应由责任单位返修。
14.3.3 工程试运行结束,维护部门应向工程建设部门提供工程试运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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