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砌筑材料
4.1.1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块体(块材),应采用与原构件同品种块体;块体质量不应低于一等品,其强度等级应按原设计的块体等级确定,且不应低于MU10。
4.1.2 砌体结构外加面层用的水泥砂浆,若设计为普通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若设计为水泥复合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4.1.3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砌筑砂浆,可采用水泥砂浆或水泥石灰混合砂浆;但对防潮层、地下室以及其他潮湿部位,应采用水泥砂浆或水泥复合砂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收缩性大的砌筑砂浆。加固用的砌筑砂浆,其抗压强度等级应比原砌体使用的砂浆抗压强度等级提高一级,且不得低于M10。
4.1.1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块体(块材),主要用于原材料受损块体的置换,其品种与原构件相同时,较易处理一些问题,故规定:一般应采用与原构件同品种的块体。至于外加的砌体扶壁柱,只要其外观能被业主接受,也可采用不同品种的块体砌筑。
4.1.2 砌体结构外加面层的砂浆是要参与承载的,因而应对其强度等级提出要求。当喷抹的是普通水泥砂浆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这是根据本规范和《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编制组所做的工作确定的;当喷抹的是水泥复合砂浆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这是根据湖南大学试验研究结果确定的。
4.1.3 地面以上部分的砌体结构,其砌筑砂浆,过去一直以“宜采用水泥石灰混合砂浆”予以推荐;其理由有二:一是可以节约水泥;二是在用砂量较大的条件下可以改善砂浆的和易性和保水性。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水泥已成为比石灰更容易获得的建筑材料,况且掺有外加剂的水泥砂浆,其性能也比混合砂浆为好。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有关专家的建议,将水泥石灰混合砂浆的用词,由“宜采用”改为“可采用”,以便于设计人员作出选择。
- 上一节:4 材料
- 下一节:4.2 混凝土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