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混凝土原材料
4.2.1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水泥,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32.5级的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或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42.5级;必要时,还可采用快硬硅酸盐水泥或复合硅酸盐水泥。
注:1 当被加固结构有耐腐蚀、耐高温要求时,应采用相应的特种水泥。
2 配制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和水泥复合砂浆用的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42.5级,且应符合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4.2.2 水泥的性能和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和《快硬硅酸盐水泥》GB 199的有关规定。
4.2.3 砌体结构加固工程中,严禁使用过期水泥、受潮水泥、品种混杂的水泥以及无出厂合格证和未经进场检验合格的水泥。
4.2.4 配制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其骨料的品种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粗骨料应选用坚硬、耐久性好的碎石或卵石。其最大粒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现场拌合混凝土,不宜大于20mm;
2)对喷射混凝土,不宜大于12mm;
3)对掺有短纤维的混凝土,不宜大于10mm;
4)粗骨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含有活性二氧化硅石料制成的粗骨料。
2 细骨料应选用中、粗砂,其细度模数不宜小于2.5;细骨料的质量及含泥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
4.2.5 混凝土拌合用水应采用饮用水或水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规定的天然洁净水。
4.2.6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可使用商品混凝土,但其所掺的粉煤灰应是Ⅰ级灰,且其烧失量不应大于5%。
4.2.7 当结构加固材料选用聚合物混凝土,微膨胀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合成纤维混凝土或喷射混凝土时,应在施工前进行试配,经检验其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4.2.1 本条的规定是根据国内外混凝土结构加固工程使用水泥的经验制定的。其中需说明的是,对火山灰质和矿渣质硅酸盐水泥的使用,之所以强调应有工程实践经验,是因为其所配制的混凝土,容易出现泌水现象,且早期强度偏低,需要的养护时间较长,容易受到意外因素的干扰;但若有使用经验,则可通过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予以防备。
4.2.3 本条指出的五种水泥,若用于结构加固工程上,将严重影响被加固结构的安全,因而列为强制性条文,要求严格执行。
4.2.6 早期的加固规范规定:“加固用的混凝土中不应掺入粉煤灰”,因而经常受到质询,纷纷要求规范采取积极措施解决粉煤灰的应用问题。为此,GB 50367规范编制组对该规定的背景情况进行了调查;从中了解到主要是因为20世纪80年代工程用的粉煤灰,其烧失量过大,致使掺有粉煤灰的混凝土收缩率很大,从而影响了结构加固的质量。据此,该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其结论表明:只要使用Ⅰ级灰,且限制其烧失量不超过5%,便不致对加固后的结构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据此,本规范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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