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GB5096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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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保护水环境,节约水资源,防止硫酸、磷肥生产污水排放引起的水体污染,使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炼焦、电力等工业产生的含硫烟气制酸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
1.0.3 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应贯彻综合利用、节能降耗、节水减排的原则。
1.0.4 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处理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5 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应结合工程情况,在成熟、可靠的前提下,积极采用经生产实践验证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0.6 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处理工艺在无成熟经验时,应通过试验验证确定工艺流程及设计参数。
1.0.7 硫酸、磷肥生产污水采用分质和分级处理时,处理工艺应根据污染物的特性以及处理要求确定。处理设施宜分区、分类集中设置。
1.0.8 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处理后的排放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的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1.0.9 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中的硫酸生产主要指以硫铁矿、硫黄、冶炼烟气、硫化氢、石膏(含天然石膏和工业副产石膏,如磷石膏、脱硫石膏)为原料制取硫酸的生产过程。对以石油、天然气、炼焦及其他工业产生的含硫烟气制硫酸的污水处理设计,应根据这些气体带入的污染物特性来确定采用的处理工艺。

    本规范中的磷肥产品包括:过磷酸钙(简称普钙)、钙镁磷肥、磷酸铵、重过磷酸钙(简称重钙)、复混肥(包括复合肥和掺合肥)、硝酸磷肥、饲料磷酸氢钙和其他副产品(如氟加工产品等)以及生产磷肥所需要的中间产品磷酸(湿法)。
1.0.4 硫酸、磷肥生产和污水处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应从工程设计的开始就考虑工艺装置排水的处理,最大限度地发挥污水处理装置的环保与节水作用。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处理既是工艺生产的组成部分,也是环境保护工程的组成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同样适用于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处理工程。
1.0.5 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在不断地涌现,对于已经进行过充分试验并经实践检验的新工艺、新设备与新材料,鼓励将其应用于污水处理工程中,而对于那些只经过试验而未经过工程检验的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在工程设计中应慎重应用。总之,鼓励积极、慎重地采用经过鉴定的、成熟的、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1.0.6 硫酸、磷肥生产因原料不同,排出的污水水量及水质变化大,尤其是对某些含砷、氟、重金属等污染因子的高浓度污水,现在仍无成熟的处理经验,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试验验证来确定工艺流程及设计参数。
1.0.7 由于硫酸、磷肥生产污水成分复杂,水质、水量变化大,一般大型磷肥企业的污水处理工程多采用硫酸、磷肥污水合并处理。
    分质处理是针对硫酸装置排放的污水中含砷、氟、硫化物、铅及其他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情况,由于其处理工艺及设计参数与磷肥污水处理不同,因此不适合与磷肥污水合并处理,应进行单独的处理以达到排放标准。
    污水的处理应根据水质特性采取针对性处理工艺,处理设施不宜过于分散,分区、分类集中处理的目的是便于管理。
1.0.8 对于综合型、多产品的硫酸、磷肥生产企业,污水处理工程采用硫酸、磷肥生产污水合并处理时,其污水处理工程的排放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的规定。
    对于只生产硫酸的企业,其污水处理工程的排放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的规定。
    对于只生产磷肥的企业,其污水处理工程的排放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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