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井架设计标准 GB50385-2018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7.1 一般规定

7.1.1  抗震设防地区的钢井架、钢筋混凝土井架,应按本章规定进行抗震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7.1.2  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的多绳提升井架宜采用双斜撑式钢井架。

7.1.3  井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7.1.3确定。

表7.1.3  井架的抗震等级

7.1.4  井架与相邻建筑结构之间应设防震缝。井架防震缝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7.1.4  井架防震缝最小宽度(mm)

    注:1  表中括号内为防震缝最小宽度,ht为与井架相邻的建筑高度;

           2  混合提升井架应按箕斗提升和罐笼提升计算取较大的防震缝宽度。

条文说明

7.1.3  井架为提升系统中重要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为乙类,本条确定的井架抗震等级已经按乙类建筑确定抗震等级,不需要再提高。钢井架的抗震等级参照钢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划分,在高度上以50m为界。

7.1.4  由于井架和相邻建筑结构型式不同,高度不同,刚度不同,自振周期也不同,在地震作用下,井架和相邻建筑之间很容易互相碰撞而产生破坏。因此,井架与相邻建筑之间应设防震缝,基础宜脱开。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