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70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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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构造规定

11.2.1  新增设扶壁柱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240mm,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图11. 2.1)。当用角钢-螺栓拉结时,应沿墙的全高和内外的周边,增设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防护层(图11.2.3)。

    当增设扶壁柱以提高受压构件的承载力时,应沿墙体两侧增设扶壁柱。

11.2.2  加固用的块材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的设计块材强度等级提高一级,不得低于MU15;并应选用整砖(砌块)砌筑。加固用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设计的砂浆强度等级,且不应低于M5。

11.2.3  增设扶壁柱处,沿墙高应设置以2Ф12mm带螺纹、螺帽的钢筋与双角钢组成的套箍,将扶壁柱与原墙拉结;套箍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m(图11.2.3)。

11.2.4  在原墙体需增设扶壁柱的部位,应沿墙高,每隔300mm凿去一皮砖块,形成水平槽口(图11.2.4)。砌筑扶壁柱时,槽口处的原墙体与新增扶壁柱之间,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砌体接槎时,必须将接槎处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用干捻砂浆将灰缝填实。

11.2.5  扶壁柱应设基础,其埋深应与原墙基础相同。

条文说明

11.2.1  对新增扶壁柱最小截面尺寸提出要求,以确保新增扶壁柱的稳定性和协同工作。当用角钢-螺栓拉结时,为避免钢构件锈蚀,应采取防护措施以增强其耐久性。

11.2.2  考虑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以及新老构件可靠连接,对加固用的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提出了要求。

11.2.5  增设扶壁柱后,墙体承载力和稳定性有所提高,扶壁柱应新增基础或在原墙体基础上加固;使扶壁柱基础深度与原墙基础深度相同,以避免对原墙基础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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