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开箱与搬运
4.3.1 光缆厂生产设备开箱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应派代表参加,进口设备开箱时还应有设备厂商或其代理商参加。
4.3.2 生产设备开箱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核对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是否与装箱单一致,包装箱是否有锈蚀或破损现象,当有破损等异常时应影像取证及记录;
2 确认包装箱外观一切正常后,应使用专用撬杆撬开木箱顶盖开箱;
3 应检查箱中的设备及附件是否与装箱单上的数量和名称一致;
4 应检查随机技术资料及专用工具是否齐全;
5 应检查主机、附属设备及零部件是否齐全或损伤,并宜由各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和保管;
6 开箱检验后应填写设备开箱记录,设备开箱记录表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1的要求填写。
4.3.3 光缆厂生产设备起吊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索捆绑位置应避开仪表及结构脆弱部位;
2 应防止设备倾斜、坠落;
3 吊车吊臂运行范围及外侧2m内、行车运行路线两侧2m以内不得站人;
4 生产设备起吊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程建设安装工程起重施工规范》HG 20201的有关规定。
4.3.4 设备自中转库或暂存场所至安装就位点或设备搬入平台的室外搬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叉车搬运设备时,全过程应平稳,不应产生撞击;
2 用手动液压搬运车搬运时,起步、停车应平稳,行车速度宜均匀,两侧宜有搬运人员全程扶持和监视设备位移。
4.3.5 对含有灯管等易损易碎装置的设备,搬运过程中易损易碎部件应予保护。
4.3.1 本条规定是为了明确责任,所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派代表参加检验。
4.3.2 本条规定是一般机电设备开箱检验的通用要求。
4.3.3 对本条说明如下:
2 本款是通用性要求,光缆生产设备较大且不易捆绑,容易发生倾斜、跌落,所以予以明确规定;
3 考虑光缆生产车间设备间隔较大,人员流动大,吊装设备时人员在吊车或行车运行范围内走动是很有可能的,而光缆生产设备是重大型设备,一旦从吊车或行车上落到人身上将发生严重后果,所以本款作为强制条款,规定的2m范围是考虑到吊车吊钩的长度及起吊的生产设备高度不超过2m提出的。
4.3.4 本条是通用性要求,光缆生产设备一般都是重大型设备,如产生冲击、碰撞现象,危害将非常严重,所以予以明确规定并强调搬运应平稳,行车速度宜均匀。
4.3.5 含有灯管等易损易碎装置的设备主要是指着色机和不锈钢松套管生产线。这些易损易碎装置,有的在设备出厂时安装到位,有的则出厂时不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