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 GB5120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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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电气设备的谐波电流发射限值

4.3.1  每相输入电流不大于16A的设备,谐波电流发射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设备输入电流的各次谐波不应超过表4.3.1-1的限值。

表4.3.1-1 A类设备限值

    2  B类设备输入电流的各次谐波不应超过表4.3.1-1限值的1.5倍。

    3  C类设备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4.3.1-2的限值。

表4.3.1-2 C类设备限值

    注:PF是电路的功率因数。

    4  D类设备输入电流的各次谐波不应超过表4.3.1-3的限值。

表4.3.1-3 D类设备限值

4.3.2  每相额定电流大于16A且不大于75A的设备,谐波电流发射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相不平衡设备的电流发射限值应符合表4.3.2-1的规定。

表4.3.2-1  三相不平衡设备的电流发射限值

    注:1 12次及以下偶次谐波的电流值不超过16/n%,12次以上偶次谐波与奇次谐波同样用THD和PWHD考核。

        2  允许在两个连续Rsce间线性插值。

        3  I1为基波参考电流值,In为谐波电流分量。

    2  三相平衡设备的电流发射限值应符合表4.3.2-2的规定。

表4.3.2-2  三相平衡设备的电流发射限值

    注:1  12次及以下偶次谐波的电流值不超过16/n%,12次以上偶次谐波与奇次谐波同样用THD和PWHD考核。

        2  允许在两个连续Rsce间线性插值。

        3 I1为基波参考电流值,In为谐波电流分量。

    3  特定条件下的三相平衡设备的电流发射限值应符合表4.3.2-3的规定。

表4.3.2-3  特定条件下的三相平衡设备的电流发射限值

    注:1 12次及以下偶次谐波的电流值不超过16/n%,12次以上偶次谐波与奇次谐波同样用THD和PWHD考核。

        2  允许在两个连续Rsce间线性插值。

        3 I1为基波参考电流值,In为谐波电流分量。

4.3.3  当设备的单相电流大于75A时,总电流谐波畸变率宜低于35%,短时工制作的设备除外。

4.3.4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的输出端谐波电压畸变率和谐波电流畸变率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不间断电源(UPS)的输出端谐波电压畸变率和谐波电流畸变率

4.3.5  电气设备的间谐波电压兼容水平限值宜符合表4.3.5的规定。

表4.3.5  电气设备的间谐波电压兼容水平限值


 

条文说明


4.3.1  每相输入电流不大于16A的单台设备的分类及其谐波电流限值引自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

    为了规定谐波电流限值,将设备分类如下:

    A类:包括平衡的三相设备;家用电器,不包括列入D类设备;工具,不包括便携式工具;白炽灯调光器;音频设备;未规定为B、C、D类的设备均应视为A类设备。

    注:对供电系统有显著影响的设备,今后可能会重新分类。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在用设备的数量;使用持续时间;使用的同时性;消耗的功率;谐波频谱,包括相位。

    B类:便携式工具;不属于专用设备的弧焊设备。

    C类:照明设备。

    D类:规定功率不大于600W的下列设备:个人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显示器;电视接收机。

    注:考虑A类的注中所列出的因素,对于那些对公用供电系统有显著影响的设备,保留D类限值。

    本条文第4款中,对于有功功率小于或等于25W的放电灯,应符合下列两项要求中的一项(有内置式调光器的放电灯具,测量仅在满负荷条件下进行):

    (1)谐波电流不超过本规范表4.3.1-3(D类)第2栏中与功率相关的限值;

    (2)用基波电流百分数表示的3次谐波电流不应超过86%,5次谐波不超过61%,而且,假设基波电源电压过零点为0°,输入电流波形应是60°或之前开始流通,65°或之前有最后一个峰值(如果在半个周期内有几个峰值)。在90°前不应停止流通。

4.3.2  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 17625.6中规定了额定电流大于16A且不大于75A的设备谐波限值。标准中将设备限值规定了三种情况:不平衡三相设备、平衡三相设备和特定条件下不平衡三相设备的谐波电流发射限值。当设备所产生的谐波符合本规范表4.3.2-1~表4.3.2-3中短路功率比Rsce=33时的各次谐波限值的规定时,就适于接入低压电网上;当短路功率比Rsce>33时,从表中可以看出放宽了谐波电流限值,这适于大多数每相输入电流>16A的设备。而对于短路功率比Rsce<33,因可能需要降低换流器相缺口的深度,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设备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GB/Z 17625.3的规定,所以不考虑。

    本规范表4.3.2-1~表4.3.2-3中给定的谐波电流限值适用于各线电流而不适用中性线电流。

    如果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就适用于本规范表4.3.2-3(用于三相平衡设备):①在整个观察周期,相对于基波相电压,5次谐波电流的相角在90°和150°之间。②如果设备5次谐波电流的相角没有主导值,可在整个区间[0°,360°]上任意取值。③在整个观察期,5、7次谐波电流均小于基波参考电流的5%。

    在以下任一情况下,表4.3.2-2和表4.3.2-3适用于混合设备:①混合设备的最大3次谐波电流小于基波参考电流的5%;②在混合设备的制造中有在测量供电电流时隔离平衡三相和单相或相间负载的约定,在测量时,被测量的设备组件的电流应与正常运行状态下相同。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限值应分别应用于单相、相间负载和平衡的三相负载。

    本规范表4.3.2-2或表4.3.2-3应用于平衡的三相负载的电流,表4.3.2-1应用于单相或相间负载的电流。

4.3.4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的谐波允许值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和《通信用不间断电源(UPS)》YD/T 1095中的相关规定,主要适用于各类通信静止型不间断电源装置。表4.3.4将指标分类为Ⅰ、Ⅱ、Ⅲ三个等级是依据对电能质量的要求不同以及电子计算机的使用范围性能和运行方式(是否联网)等情况而划分的。在使用时应根据低压配电系统谐波骚扰强度等级等因素选用。应急电源(EPS)的选型可参照本条文执行。

4.3.5  本规定采用的是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间谐波》GB/T 24337及IEC 61000-3-6标准中有关间谐波的规定,间谐波源主要是静止变频器、大功率电子变流器、交流调压器、电弧炉、电焊机等。间谐波的相位与频谱都具有离散性,其中相当一部分在叠加时会相互抵消,因此,计算时可不考虑间谐波的叠加。

    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间谐波》GB/T 24337还对下列设备的兼容水平控制规定如下:①为避免荧光灯等光源的闪变影响,对25Hz以下的间谐波宜限制在0.2%以下。②对于电视机、感应旋转电机(噪声和振动)和低频继电器等,在最高为2.5Hz的频率范围内的间谐波不应超过0.5%。③为避免无线电接收机和其他间频设备中的噪声,在2.5Hz~5kHz频率范围内的间谐波不应超过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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