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 GB51204-2016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4 电气设备的谐波抗扰度

4.4.1  电气设备对非3的倍数的奇次谐波抗扰度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电气设备对非3的倍数的奇次谐波抗扰度

    注:X级是开放的等级,该等级由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确定,但是对于由低压公用供电系统供电的设备,不能低于等级2。

4.4.2  电气设备对3的倍数的奇次谐波抗扰度宜符合表4.4.2的规定。

表4.4.2  电气设备对3的倍数的奇次谐波抗扰度

    注:X级是开放的等级,该等级由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确定,但是对于由低压公用供电系统供电的设备,不能低于等级2。

4.4.3  电气设备对偶次谐波的抗扰度宜符合表4.4.3的规定。

表4.4.3  电气设备对偶次谐波的抗扰度

    注:X级是开放的等级,该等级由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确定,但是对于由低压公用供电系统供电的设备,不能低于等级2。

4.4.4  电气设备对间谐波抗扰度的试验等级宜符合表4.4.4的规定。

表4.4.4  电气设备对间谐波抗扰度的试验等级

    注:X级是开放的等级,该等级由相关专业称准化技术委员会确定。
 

条文说明


4.4.4  100Hz以上间谐波的抗扰度试验等级,依据受试设备的适用电磁环境类别所确定的电网信号或Meister曲线水平来选择,电网信号水平在U1的2%至6%范围,离散的谐间波频率的幅度为基波电压U1的0.5%左右(无谐振时)。对工业网络可采用等级3,也可采用更高等级。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