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4.2 采矿
4.2.1 采矿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4.2.2 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剥离、铲装、运输、排土等生产作业的移动设备,应配置便携式灭火装置;
2 采场作业区应设置防止雷击的安全设施;
3 地处植被茂密的矿区,应有避免山林火灾波及的措施。
4.2.3 地下开采矿山工程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自燃倾向的高硫等矿床,应对采矿方法、通风系统进行专项的评估、论证,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
2 采用燃油为动力的凿岩、装载、运输机械(含油压装置)等移动设备,应配备车载式灭火装置;工作现场应有良好通风和减少环境中粉尘的技术措施;
3 不得采用未经有效防火处理的竹、木等燃烧体作为矿井的支护结构;
4 井下各种油品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储存动力油的硐室应有独立的回风道,当条件不具备时,也可设置于回风巷道的安全区域;储油硐室与通道相连接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进风巷道(井筒)、扇风机房,井口建筑物,井下电机室、变配电所、设备间、维修间等硐室(建、构筑物),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并应在其室内或邻近区位配置灭火器材;当安全防护必要时,井下应设置避险铜室(避险舱);
6 地下变、配电设施及电缆的选择及敷设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及现行的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爆破安全规程》GB 16423的有关规定。
4.2.2 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剥离、铲装、运输、排土等生产作业的移动设备,应配置便携式灭火装置;
2 采场作业区应设置防止雷击的安全设施;
3 地处植被茂密的矿区,应有避免山林火灾波及的措施。
4.2.3 地下开采矿山工程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自燃倾向的高硫等矿床,应对采矿方法、通风系统进行专项的评估、论证,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
2 采用燃油为动力的凿岩、装载、运输机械(含油压装置)等移动设备,应配备车载式灭火装置;工作现场应有良好通风和减少环境中粉尘的技术措施;
3 不得采用未经有效防火处理的竹、木等燃烧体作为矿井的支护结构;
4 井下各种油品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储存动力油的硐室应有独立的回风道,当条件不具备时,也可设置于回风巷道的安全区域;储油硐室与通道相连接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进风巷道(井筒)、扇风机房,井口建筑物,井下电机室、变配电所、设备间、维修间等硐室(建、构筑物),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并应在其室内或邻近区位配置灭火器材;当安全防护必要时,井下应设置避险铜室(避险舱);
6 地下变、配电设施及电缆的选择及敷设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及现行的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爆破安全规程》GB 1642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采矿一般可划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方式,也可充分利用两种系统的优点,采用先露天后转为地下或同时进行露天和地下开采的联合开采方式。
近年来露天转为地下开采或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工程逐年增加,应当作好专题安全评估、论证。要减少露天与地下爆破相互影响,合理地设计回采顺序、作好地下排送风系统以及人员疏散通道等安全防火设施设计。
在采矿生产作业中存在着储存、加工、使用炸药和雷管等爆破器材,由于该类器材安全防护要求严格。国家已发布相关规定,本规范未覆盖这些场所的工程设计,应遵从《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及《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4.2.2 露天开采:
露天开采是在敞露的地表采场进行采剥、运输作业的采矿方式。主要生产及辅助系统有:开拓和运输系统、穿孔爆破和铲装系统、排土系统、防水和排水系统、复垦系统,以及一整套辅助设施系统。其防火设计重点在于控制易燃、易爆品储运、使用,防雷电、防尘等。
为了避免周边林草地发生山火而殃及附近的矿山安全,通常在总图布置中设置一定的防护、隔离措施,这是经历过类似事故的教训所必须要做的。
为了避免周边林草地发生山火而殃及附近的矿山安全,通常在总图布置中设置一定的防护、隔离措施,这是经历过类似事故的教训所必须要做的。
4.2.3 地下开采:
地下开采系从地表向地下掘进一系列的井巷工程通达至矿体,进行有价值矿物开采、运输等的采矿方式。主要生产及辅助系统有:提升及运输、回采及掘进、通风及防尘、排水及排泥、供电、破碎、供水、充填等系统以及辅助设施。
1 部分含硫元素等较高的矿体,存在矿石自燃的倾向,应预先作好相关技术论证,正确选择采矿方法,合理划分矿块。当采用分层崩落法、分段崩落法时,由于工作面较小或在连续的长工作面进行回采,其通风条件较差、温度偏高,遇有自燃发火条件时易发生火灾。对此应制定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如:采用后退式回采顺序,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道应布置在无自燃发火危险的围岩中等。对有严重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宜对井下的气体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进行环境监测,设置报警控制装置进行长期跟踪监控;
2 井下作业的机械设备避免使用汽油、轻柴油等易燃易爆油料,通常使用重(柴)油等丙类燃料也应有必要的防火措施。2000年7月某有色金属企业矿区工程中,使用燃油动力装载运输机械,在长距离的巷道内(斜坡道)连续长时间作业。由于井下处在密闭状态,通风条件较差,温度升高快,加之燃油泄漏使道路上油污增大,含油的粉尘汽化并达到一定浓度后,遇电器打火引燃橡胶轮胎等可燃物发出浓烟。火势伴着浓烟加之灭火和逃生措施不力,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火灾事故,致井下多名工人窒息死亡。对此,要汲取血的教训,引以为戒,必须采取有力的灭火、消烟安全技术措施。
3 目前大多数矿山基本都采用不燃烧体做井下的支护结构,如选用锚索(锚杆)、喷射(浇注)混凝土及型钢支架,这对防火安全是有利的。但是在偏远山区、小型有色矿井仍然存在以竹、木作为支护材料。针对此情况本规范强调指出:应有必要的防火措施予以保障,才允许有条件地采用竹木作为支护材料。具体的防火措施有:竹、木材料应经阻燃处理后使用,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选用阻燃型电缆,增设灭火器材等设施,并加强消防的监控、管理;
4 有色矿山井下作业的燃油动力设备均采用丙类(闪点大于等于60℃)的桶装柴油,耗油量依据所采用的设备类型不同,用量的差异较大,每天约数十公斤至上千公斤。从方便生产又有利安全的原则出发,井下储存量应实施控制,其最多储存量不应超过三昼夜的需求量(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的规定),且总储油量不宜大于3.0m³.不应将动力油放置于材料硐室或车辆维修酮室内,也不应靠近井筒和井底车场。井下油品的储存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6423有关规定;
4 有色矿山井下作业的燃油动力设备均采用丙类(闪点大于等于60℃)的桶装柴油,耗油量依据所采用的设备类型不同,用量的差异较大,每天约数十公斤至上千公斤。从方便生产又有利安全的原则出发,井下储存量应实施控制,其最多储存量不应超过三昼夜的需求量(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的规定),且总储油量不宜大于3.0m³.不应将动力油放置于材料硐室或车辆维修酮室内,也不应靠近井筒和井底车场。井下油品的储存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6423有关规定;
5 井口、平硐口、进风井以及井下变配电所、设备间等建(构)筑物所处位置十分重要,一旦出现火情存在对矿井、巷道蔓延的可能性,故在防火等级要求上应当较高。对井下有直接联系的设施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上述各相关建、构筑物或设施区域内应配置灭火器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此外,总结国内外的灾害教训,应当力求在矿井下设置避险硐室(避险舱)。避免灾害影响,体现对人的保护与关爱。
此外,总结国内外的灾害教训,应当力求在矿井下设置避险硐室(避险舱)。避免灾害影响,体现对人的保护与关爱。
6 地下开采中的提升、通风、排水、排泥、破碎等作业,基本均以电能为动力,用电负荷很大,主要用户和关键环节不允许供电间断,因此地下的供配电系统极为关键。且其配置空间有限,环境条件普遍较差,极易出现短路、损伤等事故苗头或隐患,故必须做好电气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及时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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