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接地装置安装
4.2.1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基础接地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的要求。地梁内钢筋与素混凝土基础内接地体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C.1.1条的规定。
4.2.2 砖石、砖瓦、砖木的砌体结构或竹木结构和基础内无钢筋的混凝土结构农村民居,应按设计的要求敷设人工接地体。使用圆钢或扁钢的人工水平接地体的施工,以及使用圆钢或角钢的人工垂直接地体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C.1.2条的规定。
4.2.3 接地体的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
4.2.4 接地装置顶面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埋设位置应远离烧窑、烟道。施工中不应对农村民居墙基或基础造成不利影响,人工接地体与建筑物外墙或基础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m。
4.2.5 人工水平接地体施工应按设计开挖沟槽,并应在完成安装并经检验埋设深度及焊接质量后再覆土回填。接地装置埋在土壤中的部分,其连接宜采用放热焊接,当采用通常的焊接方法时,应在焊接处做防腐处理。
4.2.4 本条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中第5.4.4条、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中第4.1.2条第1款以及《Protection against lightning-Part 3:Physical damage to structures and life hazard》IEC 62305-3:2010中第5.4.3条一致。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中规定接地装置顶面埋设深度不小于0.6m,因本规范是防雷技术规范,故采用0.5m这一指标。1m的水平距离是考虑便于维修,避免维修时损坏基础或墙体,但利用基础内钢筋作接地装置时不在此范围内,故明文规定“人工接地体”而非“自然接地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