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 GB5095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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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引下线安装

4.3.1  钢筋混凝土结构柱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的规定和设计的要求。混凝土内钢筋之间机械卡接连接的施工,以及焊接和绑扎连接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C.2.1条的规定。

4.3.2  钢筋混凝土柱内钢筋应与地梁内钢筋电气连接。引下线与作为接闪器的金属屋面的电气连接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C.2.2条的规定。

4.3.3  砖石、砖瓦、砖木的砌体结构或竹木结构和素混凝土柱结构的农村民居,应按设计的要求敷设专设引下线。敷设位置宜选在人员不经常经过、停留的位置。当引下线敷设在室内时,应采用绝缘隔离。为防止接触电压和闪络电压造成的伤害,明敷专设引下线敷设在人常经过或停留的位置时,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中第4.5.6条第1款规定的措施。

4.3.4  专设引下线应分段固定,并应以最短路径敷设到接地装置,敷设应平正顺直,固定支架间距不宜大于1.0m。当引下线固定在木质墙、柱上时,固定支架的高度不应小于0.1m。

4.3.5  专设引下线与接闪器的连接、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宜采用搭焊或机械卡接。搭焊的施工、机械卡接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C.2.1条和第C.2.2条的规定。焊缝处应采取防腐措施。

4.3.6  专设引下线不应敷设在雨水管道内,不宜敷设在天沟内,且应符合本规范第C.2.3条的规定。

4.3.7  现场浇捣混凝土的施工,应在柱内钢筋绑扎、焊接或机械卡接后做好标志,并应经检查确认记录后支模浇捣。专设引下线应先安装固定支架,并应经检查确认后再敷设引下线。

条文说明

4.3.4  因引下线在传导雷电流时发出的热可能点燃木质墙、柱,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中第5.1.1条第6款的要求作间距应大于0.1m的规定,固定支架与木质墙、柱间尚应加隔热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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