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非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69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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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压力试验

8.2.1  压力试验应以工业用水为试验介质。当设计文件或生产工艺有要求时,也可采用其他介质。

8.2.2  试验介质温度不应低于5℃。

8.2.3  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对设计温度高于试验温度的塑料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应考虑温度的影响。试验压力应以高点为准,且最低点压力不得超过管道组成件的承受压力。

8.2.4  压力试验时,压力应分级缓慢升压,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50%和75%时,应分别稳压10min,并对试压系统进行检查,无泄漏和异常现象后方可继续缓慢升压,直至试验压力。达到试验压力后,宜稳压10min,然后降至设计压力,稳压30min,检查无泄漏、目视无变形为合格。

8.2.5  压力试验合格后应缓慢降压。

8.2.6  一个管道试压系统长度不宜超过2km。

条文说明

8.2.1  采用液体进行压力试验比较稳定安全,工业用水是最常用的试验介质。

8.2.2  本条是为了防止冻坏管道及附属设施。

8.2.3  对设计温度高于试验温度的塑料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可参考下式计算:

    对高程较大的管道系统,为防止低点超压,压力试验前应校核低点压力,设计时也应充分考虑高程差对压力试验的影响。

8.2.4  本条规定了压力试验具体要求和合格标准。压力试验时分级缓慢升压,是为了防止因升压过快,管道不适应而造成接头损坏或裂管、爆管。

8.2.5  本条是为了防止降压过快对管道和设备造成破坏。

8.2.6  若试压系统长度过长,会使达到试验压力和稳压的时间过长,且一旦试验不合格将给查找漏点带来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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