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建筑工程
11.2.1 生产设施洁净区域主体结构的施工,应与洁净室(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洁净工艺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相配合,预留孔(洞)、预埋管(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采取加固和密封措施。
11.2.2 生产设施主体结构和屋面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前,不得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施工工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有关规定。
11.2.3 生产设施洁净室(区)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清洁、洁净封闭管制及其成品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有关规定。
11.2.4 生产设施洁净室(区)主体结构材料及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57和《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11.2.5 生产设施洁净室(区)装饰施工工序的安排与搭接应配合其他专业穿插进行。洁净室(区)围护结构及其附件的施工工序和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11.2.6 进行生产设施洁净室(区)装饰装修工程深化施工详图设计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装饰装修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
2 吊顶、墙体用金属壁板模数选择;
3 吊顶、墙板、门窗、送(回)风口、灯具、报警器、预留孔洞等的综合布置图和气密性节点详图;
4 门窗构造和节点图、金属壁板安装节点图。
11.2.7 生产设施洁净室(区)内数量多、尺寸大、有规律的开孔及封边,应在洁净室板材生产工厂完成,并应采用内龙骨对预留孔四周进行加固,同时,应采用马槽形式铝合金材料对开孔周边进行封闭。所有现场开孔应经审批同意,并应统一安排开孔。
11.2.8 生产设施洁净室(区)墙体面板接缝宽度宜为2mm~4mm,间隙应均匀一致,板缝间隙误差不得大于0.5mm,并应在正负压两面用中性密封胶均匀密封,密封胶应平整、光滑,宜低于板面,不得有间断、杂质。
11.2.9 生产设施洁净室(区)不同材料相接处的接缝应修平、堵严、清洁,并应用密封材料填充。门扇密封条应采用弹性中空形式,并应满足其气密性要求。隐蔽工程的检修口周边应粘贴气密性的密封垫。
11.2.10 生产设施洁净室(区)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应与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密切配合。管线暗敷于洁净室墙顶板内,并排数量较多时,应在工厂预制。
11.2.4 洁净室(区)内所有装饰装修材料应提供材质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书、防火检测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且配件齐备。
11.2.7 由于施工现场不具备精确定位开孔的条件,为保证施工质量,故作出此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