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施工规范 GB50460-2015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3.1 管段加工与组装

13.1.1  管段加工前,应对管段的长度、管径和壁厚进行选配,长输管道每根钢管最小长度不宜小于10m。

13.1.2  管道坡口型式及加工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焊接工艺规程的规定。

13.1.3  坡口宜采用机械加工。当材质允许采用火焰切割时,切割后应除去氧化层、溶渣等。坡口表面不得有裂纹、夹层、气孔等缺陷。

13.1.4  长输管道组对应符合表13.1.4的要求。集输管道组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集输管道施工规范》GB 50819的有关规定。

表13.1.4  长输管道组对要求

13.1.5  对口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使用内对口器时,应在根焊完成后拆卸和移动对口器。移动对口器时,管子应保持平衡;

    2  使用外对口器时,应在根焊完成不少于管周长50%后拆卸,所完成的根焊应分为多段,且应均匀分布。

条文说明

13.1.1  为防止产生组装错口大,并尽量减少跨越段环焊缝数量,跨越段管道应选配管,故作出本条规定。

13.1.4  表13.1.4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69中的相关规定制订。集输管道的管道组对要求有不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集输管道施工规范》GB 50819的有关规定。

13.1.5  为防止定位焊产生裂纹,故规定管道组装应采用对口器。定位焊长度、厚度达到规定值才能撤除对口器。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