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测量
4.0.1 测量仪器和量具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仪器最小角度读数不应大于1′。
4.0.2 分坑测量前应依据设计提供的数据复核设计给定的杆塔位中心桩,并应以此作为测量的基准。复测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1 以两相邻直线桩为基准,其横线路方向偏差大于50mm。
2 用视距法复测时,架空送电线路顺线路方向两相邻杆塔位中心桩间的距离与设计值的偏差大于设计档距的1%。
3 转角桩的角度值,用方向法复测时对设计值的偏差大于1′30″。
4.0.3 无论地形变化大小,凡导线对地距离可能不够的危险点标高都应测量,实测值与设计值相比的偏差不应超过0.5m,超过时应由设计方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在下列地形危险点处应重点复核:
1 导线对地距离有可能不够的地形凸起点的标高。
2 杆塔位间被跨越物的标高。
3 相邻杆塔位的相对标高。
4.0.4 设计交桩后丢失的杆塔中心桩,应按设计数据予以补钉,其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桩之间的距离和高程测量,可采用视距法同向两测回或往返各一测回测定,其视距长度不宜大于400m。
2 测距相对误差,同向不应大于1/200,对向不应大于1/150。
4.0.5 杆塔位中心桩移桩的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钢卷尺直线量距时,两次测值之差不得超过量距的1‰。
2 当采用视距法测距时,两次测值之差不得超过测距的5‰。
3 当采用方向法测量角度时,两测回测角值之差不得超过1′30″。
4.0.6 分坑时,应根据杆塔位中心桩的位置钉出辅助桩,其测量精度应满足施工精度的要求。
4.0.1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测量仪器和量具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仪器最小角度读数不应大于1′。
4.0.2 原规范中第3.0.1条对10kV架空配电线路测量的要求为:
(1)直线杆:顺线路方向位移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3%,横线路方向位移不应超过50mm;
(2)转角杆、分支杆:横线路、顺线路方向的位移均不应超过50mm。
考虑到目前运行单位对10kV架空配电线路的施工工艺要求越来越高,为统一质量标准,将原10kV配电线路的分坑定位测量偏差标准提高。
4.0.3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是针对复测的,如设计提供的数据与现场情况不同,及早发现就能避免事后返工处理造成的浪费。漏测断面、交跨项目,或者数据不准确是有可能发生的。
相邻杆塔位的相对标高,自然指定位桩间,如其值有误,会有可能存在潜在危险点。
4.0.4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补桩的测量精度要求。
4.0.5 本条所指移桩是指原定位桩需顺线路方向移位时的情况。
4.0.6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强调钉立辅助桩的重要性,施工中经常因为基坑开挖、浇筑等原因造成杆塔位中心桩破坏,因此应钉立可靠的辅助桩并对其位置作好测量记录,以便恢复塔位中心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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