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土石方工程
5.0.1 土石方开挖应按设计施工,施工完毕,应采取恢复植被的措施。铁塔基础施工基面的开挖应以设计图纸为准,应按不同地质条件规定开挖边坡。基面开挖后应平整,不应积水,边坡应有防止坍塌的措施。
5.0.2 杆塔基础的坑深应以设计施工基面为基准。当设计施工基面为零时,杆塔基础坑深应以设计中心桩处自然地面标高为基准。拉线基础坑深应以拉线基础中心的地面标高为基准。
5.0.3 杆塔基础坑深允许偏差应为—50mm~+100mm,坑底应平整。同基基础坑应在允许偏差范围内按最深基坑操平。
5.0.4 掏挖基础应以人工掏挖为主,掏挖基础及岩石基础的尺寸不得有负偏差,开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开挖前宜根据尺寸线先挖深度300mm的出样洞,样洞直径宜小于设计的基础尺寸30mm~50mm。样洞挖好后应复测根开、对角线等数据,并应在合格后再继续开挖。
2 主柱挖掘过程中,每挖500mm应在坑中心吊垂球检查坑位及主柱直径。开挖将至设计深度时应预留50mm不挖掘,并应待清理基坑时再修整。
3 人工开挖遇到松散层时,必须采取防止坍塌的措施。
4 开挖的土石方应堆放在距扩孔范围2m外的安全部位。
5 对于风化岩或较坚硬的岩石可采用小药量松动爆破与人工开挖相结合,炮眼深度不应超过1m,装药量应适当,坑壁应布置多个防震孔,岩渣及松石应清除干净。
5.0.5 杆塔基础坑深超过设计坑深100mm时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塔现浇基础坑,其超深部分应铺石灌浆。
2 混凝土电杆基础、铁塔预制基础、铁塔金属基础等,其超深在100mm~300mm时,应采用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每层厚度不应超过100mm;遇到泥水坑时,应先清除坑内泥水后再铺石灌浆。当不能以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时,其超深部分应按设计要求处理,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按铺石灌浆处理。坑深超过规定值300mm以上时应采用铺石灌浆处理,铺石灌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5.0.6 拉线基础坑的坑深不应有负偏差。当坑深超深后对拉线基础安装位置与方向有影响时,应采取保证拉线对地夹角的措施。
5.0.7 接地沟开挖的长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有负偏差,沟中影响接地体与土壤接触的杂物应清除。在山坡上挖接地沟时,宜沿等高线开挖。
5.0.8 杆塔基础坑及拉线基础坑回填,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分层夯实,每回填300mm厚度应夯实一次。坑口的地面上应筑防沉层,防沉层的上部边宽不得小于坑口边宽。其高度应根据土质夯实程度确定,基础验收时宜为300mm~500mm。经过沉降后应及时补填夯实。工程移交时坑口回填土不应低于地面。沥青路面、砌有水泥花砖的路面或城市绿地内可不留防沉土台。
5.0.9 石坑回填应以石子与土按3:1掺和后回填夯实。
5.0.10 泥水坑回填应先排出坑内积水然后回填夯实。
5.0.11 冻土回填时应先将坑内冰雪清除干净,应把冻土块中的冰雪清除并捣碎后进行回填夯实。冻土坑回填在经历一个雨季后应进行二次回填。
5.0.12 接地沟的回填宜选取未掺有石块及其他杂物的泥土,并应分层夯实,回填后应筑有防沉层,其高度宜为100mm~300mm,工程移交时回填土不得低于地面。
5.0.1 本条为新增条文。强调“按设计施工”及“保护环境”的措施,土石方开挖时,应减少对开挖以外地面的破坏,并合理选择弃土的堆放点,以保护自然植被及环境。
5.0.3 原规范第3.0.2条为电杆基坑,现修改为杆塔基础,适用范围更广。杆塔基础不含掏挖基础和岩石基础。
5.0.4 本条为新增条文。由于掏挖基础的广泛应用,本条对掏挖基础作了明确规定。
1 样洞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超挖和避免盲目施工而造成返工。
2 每挖500mm检查坑位及主柱直径是为了保证开挖质量,避免返工。
3 人工开挖时若遇到松散层,容易发生坍塌事故,直接危及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将本条款列为强制性条款。
4 堆放距离不是以坑口为界,而是以扩孔底径为界线堆放弃土。
5 强调炮眼深度,防止超深、超药量爆破。
5.0.5 本条为新增条文。明确了基础超挖时的处理规定。由于土方开挖时经常遇到泥水坑,因此,对泥水坑的施工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5.0.8 本条对应原规范第3.0.6条。关于防沉层,考虑城市架空配电线路架设在人形步道或城市绿地内,防沉层施工比较困难,因此增加“沥青路面、砌有水泥花砖的路面或城市绿地内可不留防沉土台。”
5.0.11 本条为新增条文。北方地区经常遇到冻土回填,故而作出规定。冻土回填对回填土质量有较严格要求,虽已进行认真的夯实,但冻土融化后仍会产生较大沉降,因此,要求在经历一个雨季后应进行二次回填。
5.0.12 本条为新增条文。对接地沟的回填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