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75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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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矫正和成型

8.4.1  矫正可采用机械矫正、加热矫正、加热与机械联合矫正等方法。

8.4.2  碳素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6℃、低合金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2℃时,不应进行冷矫正和冷弯曲。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时,加热温度应为700℃~800℃,最高温度严禁超过900℃,最低温度不得低于600℃。

8.4.3  当零件采用热加工成型时,可根据材料的含碳量,选择不同的加热温度。加热温度应控制在900℃~1000℃,也可控制在1100℃~1300℃;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在温度分别下降到700℃和800℃前,应结束加工;低合金结构钢应自然冷却。

8.4.4  热加工成型温度应均匀,同一构件不应反复进行热加工;温度冷却到200℃~400℃时,严禁捶打、弯曲和成型。

8.4.5  工厂冷成型加工钢管,可采用卷制或压制工艺。

8.4.6  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或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0.5mm,且不应超过钢材厚度允许负偏差的1/2。

8.4.7  型钢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应符合表8.4.7的规定。

表8.4.7  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mm)

    注:r为曲率半径;f为弯曲矢高;l为弯曲弦长;t为板厚;b为宽度;h为高度。

8.4.8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4.8的规定。

表8.4.8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mm)

8.4.9  钢管弯曲成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4.9的规定。

表8.4.9  钢管弯曲成型的允许偏差(mm)

    注:d为钢管直径。

条文说明

8.4.2  对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低环境温度进行限制,是为了保证钢材在低温隋况下受到外力时不致产生冷脆断裂,在低温下钢材受外力而脆断要比冲孔和剪切加工时而断裂更敏感,故环境温度限制较严。

    当设备能力受到限制、钢材厚度较厚,处于低温条件下或冷矫正达不到质量要求时,则采用加热矫正,规定加热温度不要超过900℃。因为超过此温度时,会使钢材内部组织发生变化,材质变差,而800℃~900℃属于退火或正火区,是热塑变形的理想温度。当低于600℃后,因为矫正效果不大。且在500℃~550℃也存在热脆性。故当温度降到600℃时,就应停止矫正工作。

8.4.7  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的允许值,是根据钢材的特性、工艺的可行性以及成型后外观质量的限制而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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