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755-2012
8.5 边缘加工
8.5.1 边缘加工可采用气割和机械加工方法,对边缘有特殊要求时宜采用精密切割。
8.5.2 气割或机械剪切的零件,需要进行边缘加工时,其刨削量不应小于2.0mm。
8.5.3 边缘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5.3的规定。
表8.5.3 边缘加工的允许偏差
8.5.4 焊缝坡口可采用气割、铲削、刨边机加工等方法,焊缝坡口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5.4的规定。
表8.5.4 焊缝坡口的允许偏差
8.5.5 零部件采用铣床进行铣削加工边缘时,加工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5.5的规定。
表8.5.5 零部件铣削加工后的允许偏差(mm)
条文说明
8.5.2 为消除切割对主体钢材造成的冷作硬化和热影响的不利影响,使加工边缘加工达到设计规范中关于加工边缘应力取值和压杆曲线的有关要求,规定边缘加工的最小刨削量不应小于2.0mm。本条中需要进行边缘加工的有:
1 需刨光顶紧的构件边缘,如:吊车梁等承受动力荷载的构件有直接传递承压力的部位,如支座部位、加劲肋、腹板端部等;受力较大的钢柱底端部位,为使其压力由承压面直接传至底板,以减小连接焊缝的焊脚尺寸;钢柱现场对接连接部位;高层、超高层钢结构核心筒与钢框架梁连接部位的连接板端部;对构件或连接精度要求高的部位。
2 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构件,剪切切割和手工切割的外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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