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8.3 通风

8.3.1 可能放散爆炸危险性介质的厂房(仓库)或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通风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并通过计算确定,且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 通风机的启停开关应按配置要求设置,并应设置在室内(外)便于操作且安全的位置; 
    3 应采用防爆型风机。
8.3.2 甲、乙类厂房(仓库)的通风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内时,通风机和电动机均应采用防爆型,且应采用直连;
    2 当单独设置在风机房内时,通风机和电动机均应采用防爆型,宜采用直连,也可采用三角皮带传动;
    3 当单独设置在室外安全场所时,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动机可采用封闭型。
8.3.3 通风、空调风管穿越防火分区时,应设置防火阀。主风管的防火阀应与风机联锁,且宜采用带位置反馈的防火阀,其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8.3.4 设置机械通风的电缆隧道,通风机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当发生火灾时,应能立即切断通风机电源。
8.3.5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和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 在丙、丁、戌类厂房(仓库)中,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不穿越防火分区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8.3.6 输送或排除有爆炸危险性气体或粉尘的通风(空调及除尘)设备及管道,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法兰应跨接,且不应采用易产生静电聚集的绝缘材料。
8.3.7 使用或产生氢气的厂房(仓库),对顶部各类死角,应采取避免可能聚集氢气的相关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
8.3.1 在可能放散爆炸性气体或可燃液体挥发的房间(位置),如气体站的氢气瓶间、挥发性液体储槽间等,由工艺专业提出条件,应设置防爆型的事故通风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且具有防爆安全性的地点安装控制开关,以便发生紧急事故时,事故排风系统能够立即投入运行。当排除含有氯气、氨气、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气体时,风机的开关一般设在室外。
8.3.2 在有色金属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常使用或产生一些有爆炸性危险介质,如在提纯工艺过程中,使用氢气等易爆性气体,萃取则是易燃液体存在的生产环境;镉工段镉置换工序也属易燃易爆的场所;净液工段净液工序在酸液中加入锌粉等置换时产生出氢气;富集置换岗位在酸液中加人锌粉也置换产生氢气。以上场所当易燃介质达到一定浓度遇火会发生燃烧或爆炸。此外,电解工段刷板机的毛刷摩擦阳极板时会产生大量固体颗粒状金属,干燥的粉尘聚集在一起,遇火则将发生燃爆。
    从安全角度出发,凡在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场所的通风装置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 直接布置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的排风系统,由于系统内外的空气中均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介质,遇到火花即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为此,规定其通风机和电动机及其调节装置均应采用防爆型的;同时通风机与电动机应采用直联,不允许采用可能产生静电而发生爆炸危险的三角皮带传动;
    2 当通风机和电动机单独布置在风机房时,与爆炸性危险物质分开,虽然安全一些,但系统中所排除的空气混合物,其爆炸危险性并没有降低,故规定通风机和电动机应采用防爆型的。而通风机的室内环境条件好一些,因此允许通风机和电动机采用三角皮带传动;
    3 当通风机和电动机在室外布置时,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的,而电动机则区别对待。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50259一96的有关条文规定,在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电动机应采用防爆型的;在非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通常是指远离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场所,其电动机是可以采用封闭型的。
8.3.3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规范中对通风(或空调)作出了较明确规定,在有色金属工程中,通风空调设计均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并优先采用防火阀与通风空调的风机连锁,火灾时及时关闭防火阀,并立即使系统风机停止运行。另外,通风空调系统主干管上的防火阀如处于关闭状态,对通风系统影响很大,为此推荐在大中型工程的风管上,设置带有位置反馈信号的防火阀,通过DCS系统可以用来监视防火阀的工作状态,防火阀非正常关闭时,及时准确地复位。在支管上的防火阀如对通风系统影响不大时,防火阀的工作状态是否需要监视,可以根据车间或工段的重要性以及是否设置DCS系统等因素加以确定。
8.3.4 此处的通风机是作为隧道内通风而设置的,是普通型的通风机。因此为防止火灾烟气蔓延,电缆隧道的通风系统在火灾发生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停止工作。
8.3.5 本条是对风管和保温材料的规定。甲、乙类生产厂房或甲、乙类仓库的生产或储存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等物质,火灾或爆炸危险性大,火灾发展迅速,国内外有不少火灾因通风、空调系统风管蔓延烟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实例。本条规定风管和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在丙、丁、戊类厂房中,规定通风、空调风管和保温材料应首先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风管按防火分区布置,不穿越防火分区时,可采用难燃材料(经阻燃处理的材料)制作。基于在有色金属工程中,湿法冶炼(浸出、净液、电解)等车间一般都散发大量热、蒸汽和有害气体,建筑防腐蚀要求高。考虑到排除有酸碱腐蚀性气体或蒸汽时,风管等材料的防腐性能,因此规定在不穿越防火分区时,可采用难燃材料(经阻燃处理的材料)制作,如采用玻璃钢的风管,这些高分子材料一般是可燃材料,需要在风管材料中加入阻燃剂或外表面用防火涂料等措施。满足防火要求。以上难燃材料或经阻燃处理的材料,其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中测定的难燃材料标准。
8.3.6 本条为防止粉尘聚集静电,设置导出静电的接地,直接静电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输粉管道的接头之间应用导体跨接。
8.3.7 在结构受力及构造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室内顶部梁的腹(中)部设置导流管(孔)有利于氢气的排出,避免形成死角聚集氢气,发生燃爆。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