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1.0.1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设备及器材的进场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检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有资质检测机构颁发的有效认定标识。
11.0.2 对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进行主观评价和客观测试时,应选用标准测试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输出端口数量小于1000时,测试点不得少于2个;系统的输出端口数量大于等于1000时,每1000点应选取(2~3)个测试点;
2 对于基于HFC或同轴传输的双向数字电视系统,主观评价的测试点数应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客观测试点的数量不应少于系统输出端口数量的5%,测试点数不应少于20个;
3 测试点应至少有一个位于系统中主干线的最后一个分配放大器之后的点。
11.0.3 客观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且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应判定为合格:
1 应测试卫星接收电视系统的接收频段、视频系统指标及音频系统指标;
2 应测量有线电视系统的终端输出电平。
11.0.4 模拟信号的有线电视系统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拟电视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1.0.4-1的规定;
表11.0.4-1 模拟电视主要技术指标
2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评分应符合表11.0.4-2的规定:
表11.0.4-2 图像质量主观评价评分
2)评价项目可包括图像清晰度、亮度、对比度、色彩还原性、图像色彩及色饱和度等内容;
3)评价人员数量不宜少于5个,各评价人员应独立评分,并应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4)评价项目的得分值不低于4分的应判定为合格。
11.0.5 对于基于HFC或同轴传输的双向数字电视系统下行指标的测试,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1.0.6 对于基于HFC或同轴传输的双向数字电视系统上行指标的测试,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1.0.7 数字信号的有线电视系统主观评价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表11.0.7的规定。且测试时应选择源图像和源声音均较好的节目频道。
表11.0.7 数字信号的有线电视系统主观评价的项目和要求
11.0.8 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用户分配电子图。
本章验收的信号源包括自办节目和卫星节目,传输分配网络的干线可采用射频同轴电缆或光缆。
11.0.1 本条提出的设备及器材验收主要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包括的设备及器材有:有线电视系统前端设备器材;有线电视干线传输设备器材;用户分配网络的各种设备器材;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广播电视信号无线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广播电视信号加解扰、加解密设备器材;卫星广播设备器材;广播电视系统专用电源产品;广播电视监测、监控设备器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另外,有线电视设备也属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强制入网认证的广播电视设备。
11.0.2 标准测试点应是典型的系统输出口或其等效终端。等效终端的信号应和正常的系统输出口信号在电性能上等同。标准测试点应选择噪声、互调失真、交调失真、交流声调制以及本地台直接窜入等影响最大的点。
第2款 因为双向数字电视系统具有数字传输功能,可做上网等应用,因此对于传输网络的要求较高,做此规定。
第3款 为保证测试点选取具有代表性,做此规定。
11.0.4 关于模拟信号的有线电视系统的主观评价的规定。
第2款 关于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本次修订做了调整。
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0中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见表1的规定。
因为视频显示在建筑智能化系统中有诸多应用,考虑到本规范的适用性较广而且为了便于实际操作,因此本次修订做了相应调整。
表1 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
11.0.5 基于HFC或同轴传输的双向数字电视系统的下行测试指标,可以依据行业标准《有线广播电视系统技术规范》GY/T 106-1999和《有线数字电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1-2005有关规定,主要技术要求见表2。
表2 系统下行输出口技术要求
11.0.6 基于HFC或同轴传输的双向数字电视系统上行测试指标,可以依据行业标准《HFC网络上行传输物理通道技术规范》GY/T 180-2001有关规定,主要技术要求见表3。
表3 系统上行技术要求
11.0.7 关于数字信号的有线电视系统的主观评价的项目和要求,依据行业标准《有线数字电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1-2006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