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公共广播系统
12.0.1 公共广播系统可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12.0.2 当紧急广播系统具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时,应检查传输线缆、槽盒和导管的防火保护措施。
12.0.3 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打开广播分区的全部广播扬声器,测量点宜均匀布置,且不应在广播扬声器附近和其声辐射轴线上。
12.0.4 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检测公共广播系统的应备声压级,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2.0.5 主观评价时应对广播分区逐个进行检测和试听,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语言清晰度主观评价评分应符合表12.0.5的规定:
表12.0.5 语言清晰度主观评价评分
2 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评价结果应取所有评价人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3 评价结果不低于4分的应判定为合格。
12.0.6 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检测紧急广播的功能和性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当紧急广播包括火灾应急广播功能时,还应检测下列内容:
1 紧急广播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
2 警报信号触发后,紧急广播向相关广播区播放警示信号、警报语声文件或实时指挥语声的响应时间;
3 音量自动调节功能;
4 手动发布紧急广播的一键到位功能;
5 设备的热备用功能、定时自检和故障自动告警功能;
6 备用电源的切换时间;
7 广播分区与建筑防火分区匹配。
12.0.7 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检测业务广播和背景广播的功能,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2.0.8 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检测公共广播系统的声场不均匀度、漏出声衰减及系统设备信噪比,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2.0.9 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检查公共广播系统的扬声器位置,分布合理、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2.0.1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包括电声部分和建筑声学工程两个部分。本规范中涉及的智能建筑工程安装的公共广播系统工程,只针对电声工程部分。
根据国家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6-2010的规定,业务广播是指公共广播系统向服务区播送的、需要被全部或部分听众收听的日常广播,包括发布通知、新闻、信息、语声文件、寻呼、报时等。背景广播是指公共广播系统向其服务区播送渲染环境气氛的广播,包括背景音乐和各种场合的背景音响(包括环境模拟声)等。紧急广播是指公共广播系统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向其服务区发布广播,包括警报信号、指导公众疏散的信息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指挥的命令等。
12.0.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为保证火灾发生初期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线路不被破坏,能够正常向相关防火分区播放警示信号(含警笛)、警报语声文件或实时指挥语声,协助人员逃生制定本条文。否则,火灾发生时,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线路烧毁,不能利用火灾应急广播有效疏导人流,直接危及火灾现场人员生命。
国家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6-2010中第3.5.6条和《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2010第9.2.1条第3款均为强制性条款,对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传输线缆、槽盒和导管的选材及施工作出了规定,本规范强调的是其检验。
在施工验收过程中,为保证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传输线路可靠、安全,该传输线路需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防火保护措施包括传输线路中线缆、槽盒和导管的选材及安装等。
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传输线路需要满足火灾前期连续工作的要求,验收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需要穿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并在金属管或金属槽盒上涂防火涂料进行保护;
2 暗敷时,需要穿导管,并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3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时,可以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2.0.4 公共广播系统的电声性能指标,在国家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6-2010中有相关规定,见表4。
表4 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指标
*注:紧急广播的应备声压级尚应符合: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紧急广播的信噪比应等于或大于12dB。
图1 一级业务广播、一级背景广播 室内传输频率特性容差域(以频带内的最大值为0dB)
图2 二级业务广播、二级背景广播 室内传输频率特性容差域(以频带内的最大值为0dB)
图3 三级业务广播 室内传输频率特性容差域(以频带内的最大值为0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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