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14.0.1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可由信息播控设备、传输网络、信息显示屏(信息标识牌)和信息导引设施或查询终端等组成,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14.0.2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应以系统功能检测为主,图像质量主观评价为辅。
14.0.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要求对系统功能逐项检测;
2 软件操作界面应显示准确、有效;
3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4.0.4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显示性能,且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4.0.5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时,应检查系统断电后再次恢复供电时的自动恢复功能,且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4.0.6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时,应检测系统终端设备的远程控制功能,且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4.0.7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的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本规范第11.0.4条第2款的规定。
14.0.3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的功能主要包括网络播放控制、系统配置管理和日志信息管理等,根据设计要求确定检测项目。
14.0.4 视频显示系统,包括LED视频显示系统、投影型视频显示系统和电视型视频显示系统,其性能和指标需符合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2008第3章“视频显示系统工程的分类和分级”的规定,检测方法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测量规范》GB/T 50525的规定。
14.0.7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项目,可以按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2008第7.4.9条和第7.4.10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