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201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8 工程交接验收

8.0.1  防爆电气设备在试运行中,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值。

    2  正压外壳型“P”电气设备的出风口,应无火花吹出。当降低风压、气压时,微压继电器应可靠动作。

    3  防爆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及联锁装置,应动作正确、可靠。

8.0.2  工程竣工验收时,尚应进行下列检查:

    1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应标明防爆合格证号。防爆合格证编号后带“U”或带“X”标记的设备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2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与危险区域的级别相适应。

    3  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油漆应完好。接线盒盖应紧固,且固定螺栓及防松装置应齐全。

    4  防爆油浸型“o”电气设备不得有渗油、漏油,其油面高度应符合要求。

    5  正压外壳型“P”电气设备的通风、排气系统应通畅,连接应正确,进口、出口安装位置应符合要求。

    6  电气设备多余的进线口应按规定做好密封。

    7  电气线路中密封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规定。

    8  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的配线工程,其线路走向、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9  电气装置的接地、防静电接线,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应牢固、可靠。

8.0.3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设计变更文件;

    2  制造厂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3  有关设备的安装调试记录;

    4  正压外壳型“P”电气设备的风压、气压等继电保护装置的调整记录、电气设备试运时外壳的最高温度记录和防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值的测试记录等。

条文说明

8.0.1  在防爆电气设备试运中,除按相应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外,要特别注意所列的几项检查和应保证的条件,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避免引发爆炸事故。

8.0.2  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按相应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外,还应按本条的有关各项进行检查,这些都是针对防爆电气设备的特殊性而提出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是防止爆炸事故发生的必要措施。

    1  防爆电器设备的铭牌中应标明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颁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8.0.3  进行交接验收时,应同时移交所有的技术文件,这是设备的原始档案资料和运行及检修时的依据,移交的资料应正确齐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用的电气设备,除了在外部结构上和个别特殊地方需满足防爆要求而与普通电气设备有较大差异外,其电气性能与普通电气设备基本一致,故在进行设备交接试验时,除按本规范中规定的几项特殊调整试验项目执行外,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进行调整试验,并应提交调整试验记录。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