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防爆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A.0.1 增安型电气设备不同电位的导电部件之间的最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 增安型电气设备不同电位的导电部件之间的最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注:1 在确定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要求的值时,为了认可常用额定电压范围,表中的电压值可增加至表列数值的1.1倍;
2 对于电压大于63V且小于或等于250V的螺口灯头,Ⅰ级绝缘材料最小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可为3mm;
3 表中的Ⅰ、Ⅱ、Ⅲa为绝缘材料相比漏电起痕指数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的有关规定。
A.0.2 “n”型电气设备不同电位的导电部件之间的最小爬电距离、最小电气间隙和间隔,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表A.0.2 “n”型电气设备不同电位的导电部件之间的最小爬电距离、最小电气间隙和间隔
注:1 对于1000V及以下的工作电压,实际工作电压可超过表中规定数值的10%;
2 爬电距离的数值源自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GB/T 16935.1。800V及以下的爬电距离以3级污染为基础,2000V和1000V之间的值以2级污染为基础,其他数据用内插法或外推法得出。
A.0.3 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裸露导体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得小于表A.0.3的规定值。
表A.0.3 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裸露导体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注:1 表中数值源自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 3836.4;
2 表中★表示目前没有提出所有电压的规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