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水玻璃胶泥和树脂胶泥衬砌块材的设备、管道及管件衬里的施工质量验收。
5.1.2 块材衬里工程质量的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
5.1.3 块材的材质、规格和性能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从每次批量到货的材料中,根据设计要求按不同材质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2 耐酸砖和耐酸耐温砖的取样,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耐酸砖》GB/T 8488和《耐酸耐温砖》JC/T 424及《铸石制品 铸石板》JC 514.1的有关规定执行;
3 防腐蚀炭砖的耐酸度、体积密度、显气孔率、耐压强度、抗折强度的取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耐酸砖》GB/T 8488、《致密定形耐火制品 体积密度、显气孔率和真气孔率试验方法》GB/T 2997、《耐火材料 常温耐压强度试验方法》GB/T 5072和《耐火材料 常温抗折强度试验方法》GB/T 3001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当抽样检测结果有一项为不合格时,应再进行一次抽样复检。当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判定该产品质量为不合格。
5.1.4 水玻璃类、树脂类主要原材料的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每批号桶装水玻璃或树脂中,随机抽样3桶,每桶取样不少于1000g,可混合后检测;当该批号小于或等于3桶时,可随机抽样1桶,样品量不少于3000g;
2 粉料应从不同粒径规格的每批号中,随机抽样3袋,每袋不少于1000g,可混合后检测;当该批号小于或等于3袋时,可随机抽样1袋,样品量不少于3000g;
3 当抽样检测结果有一项为不合格时,应再进行一次抽样复检。当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判定该产品质量为不合格。
5.1.5 水玻璃类、树脂类材料制成品的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施工前需要检测时,水玻璃、树脂、粉料的取样数量按本规范第5.1.4条规定执行,并按确定的施工配合比制样,经养护后检测;
2 当需要对已配制材料进行检测时,应随机抽样3个配料批次,每个批次的同种样块不应少于3个。水玻璃应在初凝前制样完毕。材料经养护后检测;
3 当检测结果有一项为不合格时,应再进行一次抽样复检。当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判定该产品质量为不合格。
5.1.1 本条规定了本章的适用范围,防腐蚀工程所用的衬砌块材—般包括:耐酸砖、耐酸耐温砖、铸石板、防腐炭砖等。
5.1.3~5.1.5 根据现场情况规定了块材的材质、规格和性能的检查数量及水玻璃类、树脂类原材料和制成品的取样数量。
- 上一节:5 块材衬里
- 下一节:5.2 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