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15.0.1 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相应质量标准的规定。
15.0.2 检验批、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全部合格,进行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15.0.3 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各种防腐蚀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出厂合格证、材料检测报告或现场抽样的复验报告;
2 耐腐蚀胶泥、砂浆、玻璃钢胶料和涂料的配合比和主要技术性能的试验报告;
3 多组分的配比及其指定质量指标的试验报告或现场抽样的复验报告;
4 设计变更通知单、材料代用的技术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对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记录;
5 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6 修补或返工记录;
7 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交工汇总表。
15.0.4 对有特殊要求的防腐蚀工程验收时,应按合同提供加测相关技术指标的检测报告。
15.0.1、15.0.2 工程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有利于加强自控主体的责任心。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时,及时进行处理。分项工程按检验批进行,有助于及时纠正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实际的需要。
15.0.3 本条规定了工程验收应提交的质量控制文件和保证资料,体现了施工全过程控制,应做到真实、准确,不得有涂改和伪造。
15.0.4 有特殊要求的防腐蚀工程,还会根据设备或管道的使用功能提出一些特殊防腐蚀要求,此类工程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按设计或材料产品说明对特殊要求进行检测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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