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主要设备设计要求
7.4.1 传声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宜配置足够数量的传声器。
2 可采用有线传声器或无线传声器。
3 应选用有利于抑制声反馈的传声器。
4 厅堂类会议场所应分别在主席台台口和观众席等处按功能需要设置传声器插座。
5 具有演出功能的会议场所,现场多个工位同时需要传声器信号时,宜设置传声器信号分配系统。
7.4.2 扬声器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扬声器系统应根据会议场所主席台面积和观众席坐席数量、空间高度、容积、混响时间等因素,按下列要求进行设计:
1)扬声器系统可根据会议现场情况选用集中、分散或集中分散相结合的分布方式。
2)扬声器系统可根据厅堂主席台口尺寸,采用相应单通道、双通道和三通道系统。
3)扬声器系统可选用点声源扬声器系统或线阵列扬声器系统。
4)主席台返送监听音箱应安装在靠近舞台台口位置,并应独立控制。
2 扬声器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应产生机械噪声。
3 扬声器系统承重结构改动或荷载增加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并应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4 扬声器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暗装方式时,孔洞开口尺寸不应影响扬声器声辐射性能;所用饰面材料和扬声器面罩透声性能应好,饰面材料穿孔率宜大于或等于50%。
2)扬声器系统安装处的空间尺寸应保证扬声器系统声辐射不受影响,并应进行声学吸声处理。
3)有演出功能的会议场所,同一声道扬声器的数量及布置宜有利于减轻服务区内的声波干扰。
5 功率放大器与扬声器系统之间的线路功率损耗应小于扬声器系统功率的10%。
7.4.3 调音及信号处理设备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扩声系统可配置数字、模拟调音台或数字音频处理设备,调音台的输入通道总数不应少于最大使用输入通道数。调音台应具有不少于扩声通道数量的通道母线。
2 可采用自动混音台。
3 数字音频处理器输入路数应满足调音台主输出的要求,数字音频处理器输出路数应满足相应扬声器数量。
4 数字音频处理器的每一路应具有分频、高低通、滤波、压限、均衡、参数均衡、相位、延时等所需的功能模块。
5 数字音频处理器宜具有预设、储存、调出功能,并应满足语言、演出、紧急呼叫联动等多种模式切换功能。
6 自动反馈抑制器宜单独配置,且宜插入调音台编组输入。
7 舞台返送系统宜单独配置1/3倍频程均衡器,且应具有降噪系统。
7.4.1 本条规定有以下说明:
2 目前市场上有动圈、电容、驻极体、PZM原理的有线、无线传声器。
7.4.2 扬声器系统是指扬声器声道数和每一声道中扬声器数量。
2、3 这两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扬声器会被吊装或壁挂安装在会场内,由于其重量比较重,如果发生坠落情况会造成严重后果。当扬声器系统的承重结构改动或荷载增加时,如果设计单位不对既有建筑结构的荷载重新进行计算、核验和确认,扬声器系统安装后,其安全性肯定无从保证。
7.4.3 本条规定有以下说明:
2 采用自动混音台可以增加系统传声增益。
7 舞台返送系统所用1/3倍频程均衡器宜单独配置,便于现场调音;具有降噪系统可以保证总噪声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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