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2015
1 总则
1.0.1 为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提高智能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办公、旅馆、文化、博物馆、观演、会展、教育、金融、交通、医疗、体育、商店等民用建筑及通用工业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以及多功能组合的综合体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
1.0.3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应以建设绿色建筑为目标,做到功能实用、技术适时、安全高效、运营规范和经济合理。
1.0.4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应增强建筑物的科技功能和提升智能化系统的技术功效,具有适用性、开放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1.0.5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办公、旅馆、文化、博物馆、观演、会展、教育、金融、交通、医疗、体育、商店等民用建筑及通用工业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以及多功能组合的综合体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
1.0.3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应以建设绿色建筑为目标,做到功能实用、技术适时、安全高效、运营规范和经济合理。
1.0.4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应增强建筑物的科技功能和提升智能化系统的技术功效,具有适用性、开放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1.0.5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为适应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发展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需要,使本标准具有适时性、适用性和可指导性,对本标准上一版进行了修订工作。本标准所定义的“智能建筑”术语,是延用了本标准上一版的提法,该提法已被行业认可。因智能建筑工程是以建筑物为对象展开的,因此根据本标准所涵盖“智能建筑”的实际具体内容,本次修订更清晰地明确了“智能建筑”的具体内容,即以智能化技术与建筑技术融合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
1.0.2 为实现各类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目标,本标准展示了各类建筑所应具有的智能化功能、设计标准等级和所需配置的智能化系统,增强了本标准实施的可操作性。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往往较多的是以多功能类别组合的综合体建筑物或以多单体建筑合成的群体建筑物等工程项目业态形式,该类形式的项目应分别以单项功能建筑(或同一建筑物内的单项功能区域)的设计标准配置为基础,按照多功能合成的整体建筑物运营及管理的特征及要求合成配置进行实施,在本次修订工作中,均按建筑电气设计标准体系及已列入编制计划的分类,对本标准上一版中各建筑的功能类别及排列顺序进行相应调整。
1.0.3 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主题的绿色建筑是国家对建筑工程建设要求的基本导向,本标准规定了智能建筑建设应围绕这一目标,通过智能化技术与建筑技术的融合,有效提升建筑综合性能,同时,在本标准中,具体明确以应用功能为依据、运营规范为目标、技术适时为前提、经济合理为基础的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技术路线要求。
1.0.4 本标准规定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应注重以智能化的科技功能与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综合技术功效互为对应,突现以科学、务实的技术理念指导工程设计行为的必要性和树立以可实现的智能化技术功效印证智能化应用功能的目标性,从而规避确立智能化功能前提模糊、制订工程技术方案雷同或照搬的盲目性和简单化倾向,倡导以现代科技持续对应用现状推进导向的主动性,引导行业提升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的发展前景和拓展智能化系统的应用空间。本条中的可维护性,是明确要求在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完成后交付的使用期内,对建筑生命周期内不断提升智能化综合技术功效的持续完善和使之发挥更有效支撑作用的不断挖掘。
1.0.5 本标准所引用的国家现行相关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标准,是本标准在实施中应遵守的基础技术依据。在本标准中未注明该标准发布年号所被使用的标准,应是该标准实施中的有效版本。
1.0.2 为实现各类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目标,本标准展示了各类建筑所应具有的智能化功能、设计标准等级和所需配置的智能化系统,增强了本标准实施的可操作性。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往往较多的是以多功能类别组合的综合体建筑物或以多单体建筑合成的群体建筑物等工程项目业态形式,该类形式的项目应分别以单项功能建筑(或同一建筑物内的单项功能区域)的设计标准配置为基础,按照多功能合成的整体建筑物运营及管理的特征及要求合成配置进行实施,在本次修订工作中,均按建筑电气设计标准体系及已列入编制计划的分类,对本标准上一版中各建筑的功能类别及排列顺序进行相应调整。
1.0.3 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主题的绿色建筑是国家对建筑工程建设要求的基本导向,本标准规定了智能建筑建设应围绕这一目标,通过智能化技术与建筑技术的融合,有效提升建筑综合性能,同时,在本标准中,具体明确以应用功能为依据、运营规范为目标、技术适时为前提、经济合理为基础的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技术路线要求。
1.0.4 本标准规定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应注重以智能化的科技功能与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综合技术功效互为对应,突现以科学、务实的技术理念指导工程设计行为的必要性和树立以可实现的智能化技术功效印证智能化应用功能的目标性,从而规避确立智能化功能前提模糊、制订工程技术方案雷同或照搬的盲目性和简单化倾向,倡导以现代科技持续对应用现状推进导向的主动性,引导行业提升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的发展前景和拓展智能化系统的应用空间。本条中的可维护性,是明确要求在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完成后交付的使用期内,对建筑生命周期内不断提升智能化综合技术功效的持续完善和使之发挥更有效支撑作用的不断挖掘。
1.0.5 本标准所引用的国家现行相关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标准,是本标准在实施中应遵守的基础技术依据。在本标准中未注明该标准发布年号所被使用的标准,应是该标准实施中的有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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