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系统一次部分
5.2.1 风力发电场接入电力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力发电场的送出能力宜根据风力发电场规划容量、本期容量和风电出力特性分析;
2 电力系统接纳风电的能力宜根据相关电力市场的用电负荷现状及预测、电源结构及装机规划、负荷特性、电力电量平衡及调峰平衡、相关地区电网与周边电网之间的送受电情况等分析;
3 风力发电场接入的系统电压等级应根据风力发电场规划容量和送电距离合理选择;
4 风力发电场接入的公共连接点应根据电网规划、风电输电规划和电能质量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 风力发电场的送出线路宜按照风力发电场规划容量选择,可采用一回线路接入电力系统;
6 风力发电场变电站的接线型式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要求。
5.2.2 风力发电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站主变压器的台数与容量宜按照风力发电场的最终装机容量确定,汇集站的主变压器容量宜按照风电有效容量选择;
2) 变电站的主变压器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应能通过调整主变压器分接头控制风力发电场内电压。
2 有功功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力发电场应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统,且应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力,以及参与电力系统调频、调峰和备用的能力;
2) 风力发电场在正常运行和非正常运行情况下的有功功率及有功功率变化应满足电力系统调度机构的要求;
3) 风力发电场应配置风电功率预测系统。
3 无功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力发电场的无功容量应按照分(电压)层和分(电)区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配置,并应满足检修备用要求,同时应与电能质量治理的设备配置相协调;
2) 风力发电机组应满足功率因数在超前0.95到落后0.95的范围内动态可调,风力发电场应充分利用风力发电机组的无功容量及其调节能力;
3) 当风力发电机组的无功容量不能满足电力系统电压调节需要时,应在风力发电场集中加装适当容量的分组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必要时应加装动态无功补偿装置;
4) 风力发电场应配置无功电压控制系统,且应具备无功功率调节及电压控制能力;
5)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非正常运行情况下,风力发电场无功补偿的调节速度和控制精度应能满足电力系统电压调节的要求,且应与风电机组高电压穿越能力相匹配。
4 风力发电场应根据电能质量分析专题报告的结论确定电能质量治理设备配置方案,且应配置电能质量监测设备。
5 风力发电机组应具有低电压穿越能力。
6 风力发电场运行适应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力发电场并网点电压在标称电压的0.9倍~1.1倍额定电压范围(含边界值)内时,风力发电机组应能正常运行;
2) 电力系统频率在49.5Hz~50.2Hz范围(含边界值)内时,风电机组应能正常运行,电力系统频率在48Hz~49.5Hz范围(含48Hz)内时,风电机组应能不脱网运行30min。
7 电气设备短路电流水平应满足风力发电场和电网近期及远景短路电流的技术要求。
考虑到风力发电场机组年发电小时数较低,同时风力发电场最大出力的概率较小,宜根据变电站所需汇集升压的风力发电场本远期规模选择主变压器规模。风力发电场可不考虑超额定功率运行的状况,即使额定功率运行的概率也很小,时间很短,在按照要求装设无功补偿装置尤其是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的情况下,主变输送的无功功率也可不计。综上,可按照风力发电场规模同容量选择主变规模。
- 上一节:5.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5.3 系统二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