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dynamic machine foundation
GB 50040-202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2 1 年 3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0年 第15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40-2020,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0、3.3.1、3.3.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96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9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5]124号)及《关于调整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主编单位的函》(建标标便[2013]6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旋转式机器基础、往复式机器基础、冲击式机器基础、压力机基础、破碎机和磨机基础、振动试验台基础、金属切削机床基础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扩展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相关动力机器基础设计的强制性规定;
2.对动力机器基础设计的基础资料和地基动力特性参数进行了补充和明确,对不利场地条件动力机器基础的设计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3.完善了旋转式和往复式机器基础设计的条文,对振动计算和构造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增补;
4.扩大了冲击式机器和压力机基础的适用范围,增补了相关的设计方法;
5.增加了液压和电动振动台基础的设计内容;
6.修订了部分动力机器的公称压力等表征振动荷载特性的适用范围;
7.修订了各类动力机器基础相关振动计算、构造要求等规定,删除了部分不适宜的设计规定。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负责日常管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邮编:100080)、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邮编:100089)。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隔而固(青岛)振动控制有限公司
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徐建 张同亿 万叶青 尹学军 周建军 余东航 黎益仁 杨文君 郑建国 张炜 王建刚 杨俭 高星亮 胡明祎 邵晓岩 黄伟 曹雪生 王伟强 刘鑫 许岩 王建宁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杨永斌 张建民 张洪波 任书考 苏经宇 黄世敏 邹宏 王永国 李兴利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标准》GB 50040-202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6月9日以第156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96(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而成,上一版主编单位是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电力部华北电力设计院、东风汽车公司工厂设计研究院、中国船舶总公司第九设计研究院、冶金工业部长沙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机械工业部第四设计研究院、机械工业部第一设计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化工部第二设计院、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福建省石油化工设计院、湖南大学、化工部第四设计院、吉林化学工业公司设计院、化工部第八设计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电力部西南电力设计院、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员是:、杨文君、、、、严竹平、、、王锡康、、王振坤、陈加叶、、刘传声、潘复兰、李静波、王贻荪、谢福辑、戴文斌、贺步学、张芳芑、、高象波、马士法。
本标准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试验取得了大量极有价值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