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勘察与设计中的风险管理,应具备下列基础资料:
1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规划报告和图件。
2 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沿线环境、地下管线和障碍物等调查报告。
3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设计文件及图件。
4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批复文件、相关专题研究报告与专家咨询意见等。
5 已完成的规划阶段和可行性研究中的风险评估报告。
6 其他相关资料。
7.1.2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勘察与设计风险管理,应完成以下工作:
1 工程勘察与设计潜在风险辨识,编制风险记录表。
2 针对重大风险因素进行专项风险分析与评估。
3 制定Ⅲ级及以上风险的风险处置措施,并编制风险应急预案。
7.1.3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勘察与设计风险管理,应遵循“分阶段、分对象、分等级”的基本原则,控制工程建设风险至可接受水平。
7.1.4 工程勘察与设计中的风险管理实施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工程勘察风险管理。
2 总体设计风险管理。
3 初步设计风险管理。
4 施工图设计风险管理。
7.1.2 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结合前期风险管理资料,考虑本阶段实施内容和不同风险等级分别开展风险管理。由于本阶段可通过工程勘察资料和设计计算获得大量的工程数据资料,因此,规范建议采用量化方法进行分析,为后续合同签订与工程施工提供风险管理依据。
7.1.3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勘察与设计,具体可包括以下阶段:
勘察工作阶段一般有: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简称可研勘察)、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简称初步勘察)、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简称详细勘察)和施工阶段勘察(简称施工勘察)等,必要时,可结合工程具体需要进行专项勘察。应将勘察工作阶段引起的建设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设计工作阶段一般有: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阶段对工程施工和运营风险影响很大,应以安全、可靠的工程设计文件,控制并减少由于设计失误或施工可行性差等因素引起的工程功能缺陷、结构损坏及工程事故等。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勘察与设计风险管理的“分对象”主要是考虑建设各方及地下工程类型进行分类分析,建设单位需针对不同对象组织风险管理,同时,“分阶段”是要求该阶段建设各方考虑各项风险等级进行分析,要求提交的勘察与设计资料满足工程建设安全与风险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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