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 消防与安全
14.6.1 海上风电机组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舱及塔筒内应配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气体、液体等固定灭火装置,设置的消防设施应保证风机机舱及塔筒内全部电气设备的安全、火灾的集中监视及灭火装置的自动启动和远方/现场手动强制启动;
2 风机发生火灾时,应快速与系统解列,并应立即启动固定灭火装置灭火;
3 设置通风系统的海上风电机组,应在系统的进风口处设置阻风门(防火阀),当风机发生火灾时应自动关闭。
14.6.2 海上变电站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和《敞开式海上生产平台防火与消防的推荐作法》SY/T 10034的有关规定。
14.6.3 海上航标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 4696、《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GB 17381和《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技术要求》GB/T 20068的有关规定。
14.6.4 海上安全防护与救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船舶和海上技术 船上消防、救生设备及逃生路线布置图》GB/T 21485的有关规定。
14.6.1 本条对海上风机消防设计作出规定。
1 海上风机因其发生火灾时对电气设备损失大、扑救难度高等特殊性,应作为风力发电场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固定灭火设施。
14.6.2 海上变电站作为海上建筑物有其特殊性,消防设计除满足电力行业标准要求外,还需参照海上建筑物的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 上一节:14.5 建筑与结构
- 下一节:14.7 施工组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