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燃气轮机及附属系统安装完毕,在投入运行前,应进行调整、启动、试运行。
7.1.2 本章规定是对燃气轮机及附属系统调整、启动、试运行的基本规定。当制造厂有明确要求时,应以制造厂要求为准。
7.1.3 调整与试运行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系统设备的安装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并符合设计图纸、制造厂技术文件的要求;
2 各系统及设备的设计质量,应满足安全经济运行和操作、检修的方便;
3 检查、调整各设备的性能,应符合制造厂的要求;
4 各系统吹扫或冲洗应合格;
5 应提供整套设备系统试验的技术文件。
7.1.4 燃气轮机及附属系统的试运现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厂区内场地应平整,道路应畅通;
2 试运范围内的施工脚手架应全部拆除,环境应清理干净,现场沟道、孔洞的盖板应齐全,平台、楼梯、通道、栏杆应安装完毕;
3 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系统应可靠投运,事故排油系统应能可靠投运;
4 试运范围内的各层地面应施工完毕;
5 生活用的上下水应畅通,卫生设施应能正常使用;
6 厂房和厂区的排水系统及设施应能正常使用,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应能正常投运;
7 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事故照明系统应完整可靠并处于备用状态;
8 在寒冷气候下进行试运的现场,应做厂房封闭和防冻措施,室内温度宜保持5℃以上;
9 通信设备应安装完毕,并可正常使用;
10 与试运有关的通风系统、空调系统可投入正常使用。
7.1.5 燃气轮机及附属系统在试运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备及系统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安装技术记录齐全;调整、试运要求的临时设施应安装完毕,具备调试条件;
2 设备及管道的保温工作应完成,管道支吊架应按设计要求调整完毕;
3 操作电源、动力电源、压缩空气气源应可靠;
4 各液位计应有明确的“高”、“低”和“正常”工作位置的标识;
5 转动机械应加注符合要求的润滑油、脂,且润滑油油位应正常;
6 有关的手动、电动、气动、液动阀件,应调整试验合格;名称及开、闭方向标识清晰;
7 参与试运的各种容器,应清理、冲洗完毕;
8 各指示和记录仪表以及信号、声光报警装置应已装设齐全,并应校验调整合格;
9 试运设备和系统应已命名挂牌;
10 试运设备的保护装置应已试验合格并投用。
7.1.6 燃气轮机及附属系统的分部试运、整套启动的调试方案应编制完成并经批准;调试组织机构已成立并经批准;试运程序、连续满负荷运行时间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 5437的有关规定执行。
7.1.7 燃气轮机整套启动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燃气轮机及附属系统已经完成下列分部试运行工作:
1)燃料供给系统管道的冲洗和吹扫,燃料供给系统的调整试验;
2)燃料加热和调节系统调整试验;
3)冷却水系统通水试验和冲洗;
4)进、排气系统清理与封闭;进气系统挡板门、防爆门等调试;
5)燃气轮机本体清洁度检查与封闭;
6)进气可调导叶调整试验;
7)燃气轮机罩壳严密性检查;
8)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试喷试验;
9)油循环至油质合格,润滑油、顶轴油、控制油系统及其净化装置试运调整;
10)盘车装置调整试验;
11)燃气轮机冷却和密封空气系统调整试验;
12)通风和加热系统调整试验;
13)压气机在线与离线水洗调整试运;
14)进气反吹系统调整试验;
15)点火装置调整试验及假点火;
16)燃气轮机启动装置调整试验;
17)燃气轮机疏水系统试验;
18)超速跳闸保护装置调整试验;
19)火焰探测装置调整试验;
20)可燃气体监测系统调整试运;
21)热工、电气有关保护、联锁装置,远方操作装置调整试验;
22)电动、气动、液动阀调整试验,开、闭、富余行程及开闭时间记录;
23)盘车及冷拖工况下摩擦检查。
2 燃气轮机控制系统的静态调试工作已经完成。
3 主机联锁、报警试验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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